法院不认分家协议的理由,简单的分家协议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妻为了购房政策、拆迁利益等优惠,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但实际上,有些夫妻会假戏真做,当一方拿到财产后,翻脸不认人,不愿意复婚,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假离婚”为由撤销离婚登记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民政局并不会对夫妻双方为什么离婚进行深究,只会对离婚程序做一个形式上的审查,因此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下,民政局会给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而男女双方在领取离婚证之后,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即刻生效,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不可撤销的。
那如果离婚登记不能撤销,那么财产的分割是否能重新分割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规定来看,离婚协议只有在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关于财产的约定才能被撤销,财产才能重新分割。比如在诉讼中,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初离婚是为了购买房产,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无效而对相应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所以,“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各位离婚当事人千万不要以为自己能钻法律的漏洞,最后反而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