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的店铺转让合同、营业中的店铺转让合同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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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中的店铺转让合同、营业中的店铺转让合同免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店面(商铺、门市)转租越来越频繁,店面转让费应运而生,并成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正常而普遍的交易习惯,已经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以“交易习惯”的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由转让费而产生的纠纷亦时有发生。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租用位于西固区繁华地段的一处铺面经营奶茶店,但因经营不善,租期刚过一半,李某就决定把奶茶店转让他人。同样打算开奶茶店的刘某得到消息后主动向李某表示愿意接手经营,并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李某在收到转让费后联系原房东解除了租赁合同,就在同一天,新接手的刘某便与房东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然而刘某的奶茶店同样生意惨淡,此时的她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10万元转让费。

案情介绍到这里,大家或许会感到奇怪:刘某的奶茶店生意不好,为什么要起诉之前的经营者李某呢?原来刘某认为,自己向被告李某支付的10万元费用为“转租费”,即花钱请李某将店铺的承租权转让给自己。但是店铺为房东所有,刘某在接手奶茶店的当天,店铺房东在即与自己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成为了案涉店铺新的承租人,此时是基于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其取得的店铺承租权,而非被告李某转让,故李某收取“转租费”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刘某的主张乍一听似乎颇有道理,可真的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判断一下刘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先于原告刘某承租案涉店铺并进行了实际经营,而后又将铺面转让给原告刘某。李某退出租赁关系当天,原告刘某与房东之间重新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建立了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关系仅存在刘某与出租人之间,故原告刘某对租赁合同主体的判断并无不当。

但是,刘某与李某系因店铺转让事宜形成合同关系,刘某向李某支付的10万元是店铺“转让费”而非“转租费”。虽然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店铺转让、转让费的相关规定。但综合实践中的情形,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的同意将房屋剩余期内的使用权、连同原租户的装修、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及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让给下一个租户,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房租之外的费用,这与“转租费”并非同一概念。鉴于双方当事人之前已对店铺转让事宜、转让费用达成一致,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收取转让费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办案法官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店面转让费可以视为市场发展过程中沿袭的一种行业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如果转让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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