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简单收款委托书、个人委托收款委托书
一男子伪造印章制作虚假委托书转存38万余元被靖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为取得靖安县人民医院的信任,将腹腔镜设备款货款转到其个人名下,被告人朱某某在南昌一家电脑店伪造某公司印章,制作了二份虚假的收款委托书交给靖安县人民医院,顺利得到了该院支付的货款388985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
近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靖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6年6月份,靖安县人民医院经南昌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控制人朱某某介绍,以租赁方式向江西某通药业有限公司引进一台德国爱克曼高清晰单晶片腹腔镜摄像系统。双方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合作协议》,约定设备总价658975元,租赁期两年,租赁期满后设备归医院所有,靖安县人民医院每月向某通公司支付2.7万元设备使用费,并在签订协议5日内支付20万元设备押金款,协议签订后靖安县人民医院未支付任何款项。
2016年9月份,原靖安县人民医院院长陈某某(已判决)要求朱某某归还30万元个人借款,朱某某迫于还款压力,在南昌一家电脑店伪造某通药业公司印章,制作了二份虚假的收款委托书交给靖安县人民医院,收款委托书上载明某通药业公司委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某某系该公司控制人)接收靖安县人民医院腹腔镜设备款项。
靖安县人民医院收到上述收款委托书后信以为真,按照收款委托书的要求,分三次向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转账共计388985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货款后,朱某某将货款转账至其个人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账户中,用于归还陈某某的借款和其个人开支。
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靖安县人民医院产生错误认识,靖安县人民医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朱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行为构造。其伪造印章只是手段行为,目的是实施诈骗,根据牵连犯的理论,从一重罪处罚,因诈骗罪法定刑重于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至于诈骗财物如何使用,是归自己所有还是清偿债务或者由第三人所有,均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来源: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刘雪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