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出兑转让合同—饭店出兑转让信息范本
日期: 年 月 日
本所公证人Antonio Moretti受下述当事人委托见证店面转让事宜。(本所联系地址:Civitanova Marche Via nievo n.46,于Macerata & Camerino公证协会备案)。
报备通晓中意双语的当事双方如下:
Ø XXX,XXX年X月XX日生,中国浙江省人,税号/绿卡号XXXXXX,现居Porto Sant'Elpidi,系同名公司ZHANG MIN的法人代表。(公司于马切拉塔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注册号1XXXX,增值税号XXXX,地址Montecassiano,
Ø XXXX, 1977年10月14日生,中国浙江省人,现居Forlì市,税号/绿卡号XXXXXX。
受托出席见证人士如下:
Ø 陪同翻译:XXX,19XX年X月X日生,中国浙江省人,现居Porto Sant'Elpidio。陈XX女士知悉上述中国公民兼意大利居留卡持有人之公证事宜,已于本所誓忠事实。
Ø 旁证人A:XXX,19XX年X月XX日生,中国广东省人,现居Porto Recanati护照号XXXX,税号/绿卡号XXXXX
Ø 旁证人B:
(本所已核实上述陪同旁证身份)
店面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AAAAAAA
店面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BBBBBB
甲乙双方兹店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甲方将位于MontecassianoVia Nazionale n.128的酒吧门面转让给乙方。(双方均知悉该酒吧所属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完成工商注册,公司地址同上,经营范围为酒水娱乐,不含厨房熟食)
第2条:转让范围包括所有一切营业设备暨生财设备(含分期付款),以及店面合同(2013年6月17日于马切拉塔进行出租登记)。
甲方全权承担和负责处理转让交接起效日之前积欠的所有相关资金借贷,债权债务及税金,而乙方无需承担。
第3条:店面转让费为€30.000,00,其中€20.100,00为店面的客户运营费用,€4.000,00为物资、设备及器具总价值。
有关上述款项备注如下:
Ø 乙方现付€20.000,00,并需出示该笔银行支票凭据;
Ø 转让费余款€10.000,00分十期付清,每期€1000,每月___号前付清。分期延付不将计算利息。
第4条:据第2558条法律规定,双方协议即日起效,乙方接管店面运营。
物资及其相关供货合同转让清单如下:
① 冰箱(GP Food and More S.r.l.合同起效日12/05/2014);
② 娱乐游戏设备(Egdue S.r.l.合同起效日18/11/2015);
③ 烘烤型咖啡机(Elio Romagnoli Romcaffè S.r.l.合同起效日03/06/2013);
④ 冰箱(Montecchiesi Rosa S.n.c. di Valeri Pierpaolo e Fulvio 合同起效日04/07/2013);
⑤ 冰柜&刨冰机&烤箱(Renzi Mauro & C. S.n.c.合同起效日04/07/2013);
⑥ 冰柜(Cda S.r.l.合同起效日20/10/2014);
⑦ 玻璃柜(Ibalt S.r.l.合同起效日01/07/2013);
第5条:甲方需依法做出保证如下:
Ø 甲方无条件地负责为乙方办理一切有关公司转让注册之手续;
Ø 甲方拥有该店面产权,担保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
Ø 持有注册经营执照等相关正本材料;
Ø 承担并理清店面交接前之债务,税金,保险等;
Ø 乙方无须承担交接前公司积欠之相关资金,债务税金等。
第6条:以最终合同书面文本作准,双方口头协议无法律效力。
第7条:若公司无雇员,无需执行1990/11/29颁布的428号第47条法令。
第8条:转让起效日起,甲方与乙方交接门面相关转让手续及材料。
第9条:转让合同的见证程序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0条:本公告/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习惯及信用原则公平解決之。
本转让合同公证公告为意大利文,由公证人执笔,另有中文译本。倘若中文译本与意大利文正本不相符,概以意大利文为准。
当事双方、陪同翻译、旁证及本公证人均证明该公告、合同正文及中文译本之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