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协议书15篇-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本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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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协议书15篇-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本2019

赡养老人协议书15篇-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本2019

【案情】儿媳与公公签订了赡养协议后又拒绝履行,怎么办?

主持人: 这个案件中的《赡养协议》是什么性质?一般都有哪些要求?签订之后可以反悔吗?一方如果反悔,协议一般该如何执行?本案中,公公和儿媳的协议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法院一般会如何审理?

律师:本案的《赡养协议》实际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儿媳赡养公公,公公去世后把继承儿子的遗产份额赠与媳妇,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认为是有效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兼具身份性与财产性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彼此相互间的信任和尊重基础已发生质的改变,所以通常情况下是允许双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遗赠扶养关系。若继续勉强维持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显然已不能给被扶养人带来“老有所乐”的状态。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无过失的扶养人可以要求被扶养人返还供养费。

主持人: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系焦公公儿媳,对焦公公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其对焦公公的赡养不具有强制性。在儿媳张某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赡养协议》的情况下,要求儿媳张某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义务,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中焦公公要求儿媳张某按照每年10万元支付赡养费的主张,在儿媳张某对焦公公没有法定是赡养义务且焦公公未举证证明以已向儿媳张某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焦公公无权强制要求儿媳张某进行支付。

关于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中焦公公要求儿媳张某按照每年15万元支付额外费用的主张,焦公公主张该款项系焦儿在物业公司的股权利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且即使该主张成立,该款项应属焦儿遗产,焦公公与儿媳张某无权擅自约定处分,侵犯其他继承人权利。因焦公公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儿媳张某关于该款项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具有可履行性,故焦公公要求儿媳张某履行该每年15万元的支付义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焦公公要求儿媳张某按照协议第六条承担律师费2万元,法院认为,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儿媳张某不履行涉案《赡养协议》的情形下,焦公公享有解除协议并继承焦儿遗产的权利,且行使解除权亦是法律赋予遗赠人的权利,因此造成的焦公公的损失属儿媳张某可预见的因违约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焦公公损失,本案中焦公公明确表示不行使解除权,且焦公公关于本案诉请均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不属于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儿媳张某应承担费用的情形,故焦公公要求儿媳张某支付律师费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焦公公的诉讼请求。

焦公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依据《赡养协议》第六条,儿媳张某承担焦公公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律师点评本案。

律师:这个案子看似有些复杂约定条款较多,其实我们来梳理下就简单了:首先看下这个案子的事实,就是儿子去世了,公公和儿媳商量好由儿媳为公公生养死葬,公公的财产就赠与儿媳了,儿媳给了10万后就不愿意再履行这个协议,公公不服找律师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赡养费,律师费呢花了2万,要求儿媳妇承担。

我们来看下法院判决结果,是全部驳回了公公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这个协议不能再继续履行了,为什么这么判,是因为赡养协议实质是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协议,也不同于一般的遗赠,而是属于双务合同。通过协议的约定,受遗赠一方有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在按约定充分履行扶养义务,且约定条件达成的情况下,遗赠人将约定的财产赠与给受遗赠一方。这里的受遗赠一方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应以双方的完全自愿和相互信任为前提,如果一方就是不想养了也不要遗产,协议也就没法履行,允许遗赠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权获得遗赠人遗赠的遗产,且无权要求补偿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中儿媳明确不愿意履行这个协议,而公公的诉求又是要求履行并支付赡养费,协议不能履行,儿媳自然对于公公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要求每年支付赡养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最终驳回。

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因为不符合协议约定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没有支持。这个案子败诉了,但公公还可以再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这个权利并没有丧失。

主持人:这个案子有什么启示?

律师:首先,案件中发现有第三人公司股权等问题,在签订扶养协议时,如果能把遗产范围说清楚,可能对于公公有利。但协议中不明确,而且可能因为遗产大部分由儿媳控制,导致将来再次诉讼不利。

第二,关于律师费问题,如果诉讼请求是解除协议,因为是儿媳违约导致不履行,律师费诉讼费等可以要求妻子承担。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对于案件很重要。

【问题咨询】婚后由女方父母一方出的首付款买的房,用男方公积金贷的款,离婚后怎么分配?女方想要房子的话,首付款怎么算?

答:这是个老问题但是一直有不同的观点,首先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首付款女方父母的出资认定问题,要看是否有约定,如果无约定,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借贷或者赠与。

主张借贷观点的,子女成年以后,父母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为子女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提供资金,除明确表示为赠与以外,应当视为父母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女方为其父母书写借条,没有男方签名,但案涉款项数额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系用于购买男方和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及日常消费,可以认定女方父母对于案涉款项系男方、女方夫妻共同借款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完成。

主张赠与观点的,女方父母出首付,但未提交其出资前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双方事后曾达成合意,或男方、女方夫妻双方在出资后共同追认该款项系借款,尚无证据证实双方就款项性质系借款存在明确约定,尚不足以使法院确信其出资款属于借贷性质,故应认定为赠与。

在裁判观点不统一的时候,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法官也有很大的裁量权,我个人观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父母出首付属于赠与,女方可以多分。

【 简短赠言】愈疗性司法制度是试图减少家事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给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在保护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虽然这一制度的建构将面临诸多挑战,但是从长远看,该司法制度将更有效地缓解我国社会个体与家庭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强家事纠纷当事人对家事审判的信任,并且让整个社会对亲密关系、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的认知产生质的飞跃。对于家事律师而言,也需要改变对抗性的法律思维和提高沟通交流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加关注家庭整体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效化解矛盾冲突、消除对立情绪,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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