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出科小组意见;医学生出科组长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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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出科小组意见;医学生出科组长评价

封面新闻记者 何方迪

9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全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日前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 益,严守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它们分别是:

1、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2、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 实习工作;

3、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 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4、严禁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6、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7、严禁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8、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9、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0、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所实习。

《意见》明确,对违反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管理混乱造成 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或者违反“十个严禁”的,予以通报,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等方面给予限 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 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 16 周岁学生在 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 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 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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