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出租通知简短(小区向全体业主车位出租通知)
近日,南方日报、南方+记者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由该局组织编制的新版《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日通过市人民政府审议公示,将于今年7月9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充分厘清了小区专有部分停车位、人防工程停车位、共有部分停车位的租售及收益分配规则,明确小区业主优先原则,确保停车位作为小区配套充分服务于业主的社区生活。
关注一:小区各类停车位权属归哪里?
未售停车位不得只租不售,厘清三种类型停车位权属和收益归属
小区停车位分为哪几种?分别可以如何处理?新《办法》对此予以厘清。
在种类上,按照权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分为了专有部分停车位、人防工程停车位、共有部分停车位三种。
其中,有部分停车位是指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的车位(库);人防工程停车位是指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部分,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共有部分停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在车位租售要求上,该办法明确,专有部分停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停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或者受益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平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共有部分停车位则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即小区公共收益的一部分。
关注二:如何保障小区业主权益?
小区业主优先购买,外部租赁不得超过6个月
停车位是小区生活的基础配套,在对外租售过程中,办法首先明确了业主优先原则,要求小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停车位业主优先购买,避免因停车位不足带来后续小区纠纷的出现。”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企业对外租售停车位要信息告知充分,尽可能地让购房业主了解清楚,优先满足小区业主最迫切的停车需求。
对此,《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就及时公示项目停车位信息,将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实际的租售环节,建设单位需将停车位租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网络等形式通知业主。让业主充分知晓小区车位配比、产权、分布、租售时间价格方式,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信息。
除了在信息公示环节确保业主充分知情,停车位租售措施也将切实保障业主优先。
该办法指出,购买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身份进行购买,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停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业主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对于已购车位的业主,若涉及已购停车位的转让,也应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业主需要。
对于出租车位的,《办法》要求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时明确,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关注三:业主能否购买多个车位?
项目竣工备案超过10年,业主可按需购买停车位
车位具体怎么卖、怎么买?在既有市场曾出现单个业主购买多个停车位引发纠纷的情况,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能否优化?
《办法》对此指出,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摇珠、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出售或出租停车位。记者注意到,具体到销售措施则对于业主购买停车位数量予以严格限制。
建设单位出售停车位时,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数量未超过房屋套数的(配比小于等于1:1),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数量超过房屋套数的(配比大于1:1),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停车位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将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向需要购买第2个停车位的业主出售。
同时指出,在保障未购买停车位业主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业主,若车位配比大于1:1,可增加购买1个停车位。对于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办法则明确以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严格控制业主购买车位数量能够有效兼顾业主间的公平,但若停车位长期无法成功销售也将带来建设单位资金积压,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如何更有效地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双方的权益,办法设置了相应的销售期限,对业主可售车位数量逐步放开。但需注意的是,在此期间,未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办法》显示,停车位配比超过1:1,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在扣除未销售房屋预留停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停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6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向已购停车位业主增加出售一个停车位。
若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竣工备案超过10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扣除未销售房屋预留停车位数量后,业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剩余停车位。
【文字】南方+记者张峰
【通讯员】罗杰
【作者】 张峰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