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机租赁合同最新版;挖机租赁合同最新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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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孟某同支付租赁费用13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孟某同经人介绍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该公司租赁孟某同挖掘机用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镇县火车站旧址改造工程项目部的工程建设,双方约定挖掘机按230元每小时计算,按月支付租赁费用。

后经结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镇县老火车站旧址工程项目部欠孟某同挖掘机费用13225元,同时向孟某同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加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镇县老火车站旧址工程项目专用章”,会计周某清在欠条上签名。孟某同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孟某同按合同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镇县老火车站旧址工程项目部提供了租赁物,且双方对租赁物费用进行了结算,该公司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费用,其不予支付租赁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孟某同主张支付租赁费13225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孟某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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