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背锅的吗;法定代表人是背锅的吗股东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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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背锅的吗;法定代表人是背锅的吗股东有责任吗

法定代表人是背锅的吗;法定代表人是背锅的吗股东有责任吗

实践中一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出于种种原因不愿做法定代表人,通过以给予好处等手段找到其他人帮忙充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对于挂名者来说听上去是捡大便宜的一桩好事,但是实际上风险极大,包括很多毕业大学生刚进入公司就被领导安排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后公司欠债老板卷款跑路,而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成为了“背锅侠”,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使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是双向的,若挂名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公司也要为其负责。

一、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案例】张某在担任甲公司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王某,并成为了朋友,某天王某找到张某,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并给予张某每月1000元的报酬。张某碍不下面子,遂答应王某的请求。此后张某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不久,丙银行起诉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乙公司对一年前的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张某曾签署过连带还款保证书,法院判决张某对该100万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则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公司的法人地位属于法律拟制人格,法人对外开展民事活动须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但是实践中,由于工商登记仅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乱象丛生。挂名”法定代表人将给挂名者带来以下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风险

(1)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1)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2)其他常见刑事责任“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虚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其他责任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如何救济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实际上是委托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合同解除之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当然这是公司十分配合的情形,实践中如果公司不愿配合,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诉诸法院,寻求司法途径确认解除合同并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二、公司使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可能会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来实现个人利益,任意将法定代表人找人“挂名”,公司或股东也存在很大风险。

【案例】A公司与马某、王某签订《借款协议(保证担保)》,约定由A公司向马某、王某提供借款,许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A公司依约发放借款。后B煤矿向A公司出具《保证书》,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保证书加盖B煤矿印章并由挂名法定代表人宋某签字。后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煤矿等几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许某、B煤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马某、王某追偿。

案例索引:宁夏高院 (2017)宁民终82号判决

法院观点:

1、《保证书》上不仅加盖B煤矿公章而且还有负责人宋某的签名,宋某作为B煤矿负责人有权代表B煤矿在《保证书》上签字,故《保证书》是B煤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该规定是针对公司内部权限及运营的规定,而非针对公司对外与担保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通过以上案例我认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对外担保协议时,关于该担保行为,只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即可认定该行为代表公司。实际上,在司法实务中,单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甚至往往大于单纯公司公章加盖的效力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无论对于挂名者还是挂名公司都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在决定使用挂名操作前,请各方都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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