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承包合同书模板—大棚承包合同书模板怎么写
一、裁判理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2、合同未明确约定每年承包费用的交纳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支付承包费。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
1.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日,原平度市旧店镇祝东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王云香(乙方)签订《祝东南山大棚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祝东村村民委员会将南山4个大棚承包给王云香种植,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止;每年每栋大棚承包费4062.5元,缴纳押金每栋大棚5000元整,合同期满无纠纷押金退还;合同签订之日交纳承包费16250元,并同时交纳押金20000元;每栋大棚占地1.25亩;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承包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逾期2个月仍不能交足承包费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乙方承包权;本合同在2018年2月1日前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乙方缴纳承包费后签字生效。合同签订后,王云香种植使用该4处大棚至今,但王云香只交纳了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两年的承包费,自2020年2月1日至今的承包费一直未交纳。2020年6月11日,王云香收到祝东村委大棚维修补助金5万元。
四、争议焦点:
王云香是否交纳承包费用。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云香与原祝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王云香占有使用大棚至今,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用;虽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每年承包费用的交纳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王云香至迟应于承包期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承包费,即对于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应于2021年2月1日前交纳,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应于2022年2月1日前交纳。王云香已连续两年未交纳承包费,现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村中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业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3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云香抗辩原告违约在先,称原告欠其5万元并应赔偿其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原祝东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云香在合同中约定了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承包费,应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现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主张2302元,均系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且未超出约定标准,亦符合私法范畴下的意思自治精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云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度市旧店镇祝东村经济合作社承包费3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①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的违约金为2302元;②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王云香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祝东南山大棚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上诉人自合同签订后占有使用涉案大棚至今,仅交纳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每年承包费用的交纳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上诉人至迟应于承包期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承包费,截至被上诉人起诉之日,上诉人已连续两年未缴纳承包费。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承包费32500元并按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大棚交付时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祝东南山大棚承包合同》第13条约定“本合同在2018年2月1日前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乙方缴纳承包费后签字生效”,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签字捺印代表其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其主张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十万元补助金,上诉人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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