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会是什么意思;信访听证会由谁主持
听证作为一种集中听取意见的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产物。我国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听证制度”,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访听证,其中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将听证引入信访,让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一. 信访听证的方式、特点和价值作用
(一)信访听证是公开办理信访事项的一种新方式
所谓信访听证,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信访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信访人、被反映人(即利害关系人)就特定信访事项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出示)证据、陈述申辩、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核实并接纳证据的活动。
信访听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界定:
一是信访听证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证据提供质证的机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信访听证的价值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最终实现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三是信访听证的本质在于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有关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公权行为,缩小“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四是信访听证的意义在于保证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听证应定位为信访事项处理的调查程序。
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处理信访事项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应当由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举办信访听证会,是为了广泛听取包括有信访人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依法作出正确处理提供依据,而不是在行政机关现行体制之外去建立一个新的决策机制。
《信访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人员调查。”该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我们可以看出,办理信访事项的方式有:
1、听取意见方式;
2、要求说明情况方式;
3、调查核实方式;
4、听证方式。
前三种方式是传统的办理信访方式,或称封闭的办理方式,后一种是公开的办理方式。四种办理方式均是法律规定的方式,是否采取听证方式,主要是依据信访事项是否属于重大、复杂、疑难。只有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才采用听证方式办理,一般的信访事项则不用听证。
(二)信访听证的主要特点
信访听证与其它听证相比,有如下特点:
1、信访听证的举办者是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信访听证不是居中裁判。这与法庭听证、仲裁听证不同,法庭听证由法官居中主持,仲裁听证也是由仲裁员居中听证。
2、信访听证的范围仅限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不是所有的信访事项都听证,而且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也不是一律要听证,哪些信访事项要听证由行政机关来决定,这与审判和仲裁案件必须要开庭听证不同。
3、信访听证参加人由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信访听证的参加人是与该信访事项有关的人,而不是公众代表。这与立法听证、价格听证从公众选代表参加听证是不同的。
(三)信访听证的价值作用
信访听证的价值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信访听证给当事人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当事人有机会自由陈述意见、辩论、反驳、质证。信访人与被反映人就有关问题可以当面对信访事项进行对质,这对于澄清事实,防止信访办理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信访办理机关克服书面处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调查取证的缺陷,可以及时查清事实,明确争议的焦点,及时、合法作出决定。
2、信访听证可以让群众亲历信访事项处理过程,看到了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办事程序,体会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和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必然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信访听证搭建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可最终实现信访处理决定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法制化。信访听证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开处理依据和理由,使听证会参与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更加公允,公平、公正地评议信访事项,把问题摆在明处,把理由亮在桌面,还“参与各方”一个明白;信访听证使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法治观念;听证制度的设立,使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同时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被监督的范围内,可防止其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4、从表面上看,信访听证在某种程度上增加行政成本,但实践证明,举行信访听证往往都是“收益”大于“成本”。收益具体有三点:一是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使得有关国家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以尊重民意和追求民主的姿态出现,以“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上处理决定的正当性。二是由于人们一旦参加了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所能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三是它有利于维持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信任以及良好关系,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增加处理决定的社会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5、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避免因信访人申诉而产生新的。
6、信访听证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国家权威,提高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
7、信访听证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息诉。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联系党委、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良好纽带。
二.信访听证的程序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具体是指你认为政府部门回复意见中违规违法的证据,包括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以及你自己权益确切受损的证明。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这部分内容由回复单位提供(非信访部门)。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对回复单位的申辩不满意可以进行反驳,但要有依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回复单位就反驳内容再次答复。
(五)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听证参与人询问;听证参与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和陈述意见。听证员提出疑问。
(六)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和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和承办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发表听证处理意见,经合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结论。
(八)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和承办人入场,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
(九)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论为终结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结论意见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听证结论意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意见,并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人。
来源:武川阳光信访 宁河信访 颐律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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