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解封申请书—房产解封申请书交给法院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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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解封申请书—房产解封申请书交给法院什么部门

房产解封申请书

申请人:王飞一,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生,住华山市山水区泰山路31号院4号楼1单元3302室,身份证号码2119910228303201。

案外人:和别开,女,汉族,1991年10月30日生,住华山市丰华区人民路3号院16号楼2单元10层205号、206号,身份证号码2419911030162100。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对案外人和别开名下位于华山市丰华区人民路3号院16号楼2单元10层205号、206号房产(不动产证号:1619918418、1619918422)的查封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20年12月8日,华山市山水区人民法院对王飞一申请执行董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0)华03执59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董飞飞配偶和别开名下坐落于华山市丰华区人民路3号院16号楼2单元10层205、206号(不动产证号:1619918418、1619918422)的房产。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房子估价1000000元整,截止到2023年12月19日该房产尚欠银行贷款446851.25元,自离婚以后和别开本人还房子贷款134134.1元,剩余房产价值419014.65元,董飞飞享有的份额为209507.32元。

现申请人与案外人和别开经多次沟通确认,和别开一次性支付王飞一210000元,作为董飞飞享有和别开名下房产份额用于清偿董飞飞欠付申请人的款项,即:该21万元用于结清(2020)华03民初6194号民事调解书中和别开与董飞飞夫妻共有房产之董飞飞份额。

鉴于和别开名下位于华山市丰华区人民路3号院16号楼2单元10层205号、206号房产,董飞飞享有的份额已被执行完毕(和别开向申请人支付210000元),故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措施。

此致

华山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飞一

2023年10月19日

附:《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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