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教育局,镇海教育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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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教育局,镇海教育局电话

镇海教育局,镇海教育局电话

小学入学年龄是几岁?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要哪些条件?

学籍变更怎么办?

......

孩子们、家长们,这些问题你们都知道吗?

昨天,镇海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镇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下文中小布将从入学与注册、学籍变更、奖励和处分等方面,给大家详细讲讲“学籍”那些事儿~

学籍怎么管理?

学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电子化管理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区教育局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校长作为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

1.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3.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4.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5.享受资助信息;

6.区教育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关于入学与注册

本区小学入学年龄须年满6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本区小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任何初中不得拒收户籍在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本区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回我区升初中,报名时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打印且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具体操作按照当年的小学、初中招生政策执行。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本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可向景和学校申请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景和学校承担送教上门工作并建立学籍。

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照当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相关办法执行。

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县(区)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中心学校同意(招宝山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户籍适龄儿童直接向区教育局教育科提出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在我区入学报名时,须提交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延缓入学证明材料,并提供县(区)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才可在我区申请入学。

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申报义务教育学籍,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定,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20天内为其提出学籍变更申请或电子学籍注册申请,并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关于学籍变更

1升级、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2休学、复学

休学对象为三类,第一类为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学生;第二类为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第三类为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区)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第三类学生可申请长期休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而必须休学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保留在学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区)及以上医疗机构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区教育核准后,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出复学申请。

3转学

在区外就读、户籍在本区的学生,如需转入本区学校就读,可以由其家长向居住地附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房产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就读学校学籍系统中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需学校盖章)。学校接收材料后,根据本校空余学额情况,放假前一周,告知家长是否能够转入就读,如居住地附近学校不能接纳就读的,学校应及时将上述材料转交到区教育局,由教育局协调解决。教育局不接收家长单独递交的材料。

在区外就读、户籍不在本区的学生,因父母在本区购置住宅房(房产证产权100%为学生父亲、母亲或父母共同拥有)需转学者,可以由其家长向住宅房所在地附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房产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就读学校学籍系统中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需学校盖章);学校接收材料后,根据本校当年起始年级入学条件及空余学额情况,告知家长是否能够转入就读。初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此类学生中途转学插班。

在镇海区外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符合当年度本区招生条件的,可以向区内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如学校有空余学额,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允许办理转学手续。公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途转学插班。

转出办法

学生转到区外学校就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出具的同意转入证明,转出学校同意后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章。接收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待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完成转学。

转学注意事项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左右办理。学期结束后不再接受转入申请。

毕业学年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或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不同学制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区内学校间原则上不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或没有电子学籍的学生。学校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以各种理由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超出或低于该年级相应年龄段的学生。

退学

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学籍注销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教育局,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等原因离校,经家长申请后,可注销其学籍。

关于奖励和处分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区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诉,由区教育局作出处理。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关于毕业、结业、肄业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毕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结业”。

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作肄业处理。

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区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区教育局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区教育局核定。

外国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区教育局核定。

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

各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学籍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区教育局备案,教师因调离或辞退等原因离开本校,应及时注销账户。

各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镇海区教育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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