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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 示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建保中心【2017】8号)精神,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初拟了《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自11月6日止。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335-3650882

电子信箱:qhdajb@163.com

联系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房产大厦709室

联系人:住房保障管理科

附件:《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保障相关主体信用行为,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保中心〔2017〕6号)、《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建保中心〔2017〕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信用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业务实施全过程,包括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分配供应、配后使用及退出管理等各环节中的各类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逐步实行信用评价与相关人员的住房保障资格、轮候顺序等相联系的制度。

第三条 信用主体范围

信用主体是指我市城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

(一)相关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即正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或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过程中尚未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以及住房保障轮候家庭;

2、住房保障在保对象,即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二)相关机构:

1、各级保障性住房运营和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

2、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或在保家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单位;

3、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机构等。

第四条 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责任主体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全面情况的汇总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城市区(不含抚宁区)住房保障信用行为最终认定、信用评价、诚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抚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信用行为最终认定、信用评价、诚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为市区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等环节的信用信息采集、初步认定,以及信用档案建立、更新和管理等工作。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政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登记、年审、租赁补贴发放等环节信用信息的采集、初步认定,以及信用档案建立、更新和管理等工作。

(五)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监督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信息采集、初步认定,以及信用档案建立、更新和管理等工作。

(六)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建立、诚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信用修复、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七)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纳入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检查、考核范围。

第五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1、基础信息。

(1)相关人员: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低保证号、住房保障证号等标识信息。

(2)相关机构: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资质信息、法人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性别、职务、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标识信息。

2、信用行为信息指用于判断信用主体住房保障信用状况的关联信息。主要包括:

(1)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申请或资格复核过程中的申报信息、审核信息;

(2)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实物配租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3)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出租(出售)后期管理过程中的住房使用情况信息、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信息、租金收缴情况信息,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退出住房保障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4)各级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机构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遵守相关约定、规定的信息;

(5)经纪机构或个人违规代办住房保障行为信息。

(二)采集方式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入户调查、联审联查、动态巡查、日常检查、投诉或举报查实、同级或上级审计相关部门反馈等;

2、各责任主体可结合自身职能运用多种方式,也可增加或创新采集方式。

(三)采集流程

1、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登记、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以及年审等阶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集,并经初步认定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采集;

3、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等过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采集,经初步认定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4、各级住房保障运营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和机构形成的其他信用信息,可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采集。

(四)采集要求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在采集完成后应当场或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2、采集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符合实际,已采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并告知相关信用主体;

3、各责任主体对采集并初步认定的信用信息应坚持随有随报。

第六条 住房保障信用行为

住房保障信用行为分为失信行为和诚信行为。失信行为按照失信程度分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相关人员一般失信行为

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住房保障一般失信行为,计入家庭信用档案:

1、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或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公共资源浪费的;

2、家庭人口、住房、经济、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不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的;

3、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

4、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内的;

5、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年审申请的;

6、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经相关部门核实有偷窃水、电、暖气、燃气等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相关检查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6个月以内的;

9、在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住房保障严重失信行为,计入家庭信用档案:

1、住房保障享受对象在资格年审、动态审核中,经查证有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情况或提供虚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形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

2、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按规定应当退出住房保障,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退出的;

3、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违规转租、转借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4、违反相关规定,拖欠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超过6个月,且拒不缴纳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超过6个月的;

6、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因失信行为被惩戒后,一年内又发生1次及以上失信行为的;

8、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相关人员诚信行为

相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住房保障诚信行为,计入家庭行为档案:

1、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

3、住房保障在保期间,因有益社会的先进事迹,受到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表彰的;

4、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诚信行为的。

(四)相关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住房保障一般失信行为,计入单位信用档案: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

2、未按相关规定、约定管理保障性住房,未造成损失的;

3、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但未造成损失的。

(五)相关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住房保障严重失信行为,计入单位信用档案: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造成损失的;

2、违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

3、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材料的;

4、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资格复核,保障性住房验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缴、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5、保障性住房不符合验收标准,且经3次以上督促拒不整改的;

6、未按相关规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且拒不履行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7、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住房保障信用评价

(一)住房保障信用评价采取信用积分制。通过对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信用行为的信用评价,对应扣减或者增加相应分数。信用积分基础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信用积分越高信用越好,从高到低分为六档:

1、信用极好:信用积分在151分以上,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2、信用优秀:信用积分在121-150分之间;

3、信用良好:信用积分在100-120分之间;

4、轻微失信:信用积分在81-95分之间;

5、中度失信:信用积分在51-80分之间;

6、重度失信:信用积分在50分及以下。

(二)认定标准

1、信用行为扣减或增加分数,以5分为单位。一般失信行为每次扣减信用积分5-20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次扣减信用积分25分及以上;诚信行为每次增加相应信用积分5-25分。

2、增减信用分值标准对无区间范围的可直接按规定增减分;对有区间范围的,可根据实际调查核实情况视情节增减分。

3、信用主体一次有两种以上信用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分值。

4、在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中,因情况特殊界定不清或扣分困难的需要说明原因,对能量化的应明确具体数值。

5、对认定为“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的”等不明确的失信行为,应具体明确,并确定合理扣减分值。

6、对认定为“因失信行为而被惩戒后,一年内又发生1次及以上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行为,首次(一年内第一次发生)按正常扣分标准扣减;第二次(一年内第二次发生)按正常扣分标准多扣减10分,依次类推直至扣至0分。在计算扣减分值时,不足25分的,按25分扣减。

7、在对失信行为的最终认定中,应依据以下两点标准:各责任主体设定的分值是否科学合理;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对不符合以上两点标准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责令其限期更正或撤销初步认定结果;

8、整个认定过程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9、信用主体的具体信用行为和增减分标准,采用清单式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信用管理实施情况,定期修订调整并公布。

(三)认定流程

1、失信行为认定流程

(1)信息告知。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对已采集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并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提出情节轻重程度的初步信用评价意见后,向拟记录失信信用行为档案的信用主体出具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拟记入失信行为记录的严重程度、拟记入失信信用记录的依据、并告知其可以主动消除失信行为的途径和期限。

(2)主动消除失信行为。信用主体在收到告知书10日内,通过化解矛盾、认真接受惩戒、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切实承担失信行为责任并主动消除失信行为的,失信行为可不计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3)行为认定。信用主体未主动消除失信行为的,一般失信信用评价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计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严重失信信用评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核认定后,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2、诚信行为认定流程

(1)信息采集。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提出拟记入良好信用记录的申请家庭名单、相关依据等初步意见。

(2)公示公告。初步意见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和住房保障相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3)信息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优秀信用评价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信用极好信用评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核认定后,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第八条 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在住房保障信用评价完成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联合各责任主体及其它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诚信激励措施。

1、对信用评价优秀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在住房保障业务受理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2)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检和检查频次;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对信用评价极好的个人,除采取以上激励性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在转变保障方式时,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2)列入住房保障诚实守信红名单,经相关流程将其诚信信息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实施联合激励;

(3)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失信惩戒措施。

1、对轻微失信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信用评价为90分及以上的轻微失信个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

(2)对信用评价为80分-89分的轻微失信个人,要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为需承担的后果;

(3)依照配租(配售)合同、承诺,追究其违约责任。

2、对中度失信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

(2)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3)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失信人员,取消其优先配租资格;

(4)向个人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为需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报其失信行为;

(5)依照配租(配售)合同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6)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对重度失信的个人,除以上措施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

(2)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秦皇岛晚报等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同时抄告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3)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实施联合惩戒。

4、对轻微失信的机构,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各责任主体约谈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为需承担的后果;

(2)依照配建合同、委托管理等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5、对中度失信的机构,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或出具住房保障相关证明材料的资格;

(2)房地产、物业、房产经纪等机构的相关失信行为,函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记入相关行业信用档案;

(3)依照配租(配售)合同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6、对重度失信的机构,除以上措施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或出具住房保障相关证明材料的资格;

(2)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秦皇岛晚报等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

7、其它情形

(1)经核实认定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符合《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和《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秦政办【2014】59号)相关规定的,应优先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2)对涉嫌犯罪的信用主体,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经查实,个人与相关机构在住房保障业务中同时被认定为有失信行为的,一并采取惩戒措施;

(4)涉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第六十条、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5)关于实施联合惩戒方面,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要求,在实现全市社会信用信息互联共通后,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实施单位和内容;

(6)对中度失信的信用主体,经认定,其失信行为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并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信用修复

信用主体如遇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已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评价进行信用修复。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信用主体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由专题评审会讨论通过,并在信用主体所在街道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以修复信用评价。

修复后的信用评价不作为惩戒的依据,相关材料存入家庭信用档案,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

(一)信用信息的使用

1、各住房保障信用责任主体在受理有关事务时,应通过信用档案查询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其它相关社会主体在资格审核、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可根据相关规定查询受理对象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共享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由省、市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交换共享;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其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可直接提供给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信用主体本人或单位;当商业及其它机构查询使用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时,应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送书面许可函,经授权后,商业及其它机构可依法查询使用;

3、按规定需要披露信用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程序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本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尽快实现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异议处理

1、信用主体可向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状况,查询时应由本人亲自到场,按规定提交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相关机构申请查询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在受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2、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或偏差的,应在收到查询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及相应积分;核实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信用信息的安全

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按规定需要披露信用案例,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共享

(一)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对相关信用信息档案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确保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二)信用档案应长期保存,并在建立或更新完成后,相关信用信息应及时向各责任主体共享。

(三)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负责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其他机构或个人未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允许,不得将掌握的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擅自提供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18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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