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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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规定:

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

(一)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表现形式:

1.间接侵犯,人身受攻击而不能上班,是连带侵犯;

2.直接侵犯,被剥夺或不能正常行使。最常见的说法是让不让老师上课,或者不让开展教育实践,都是侵犯了教育教学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要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例:某个老师给学校提出建议,但是领导说这跟你没关系,你上好课就可以了,侵犯了民主管理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

第八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作为老师的你,这些权利与义务都知道吗?都享受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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