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惩戒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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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惩戒教育相结合

教育行政机构明确下达条文规定:无论基于何种缘由,都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举措,同时也不得采取任何变相的体罚手段。教师的言语和行为倘若不够谨慎,就极有可能招致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控告。

惩戒教育、惩戒教育相结合

一旦上级主管部门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再加上媒体予以曝光,致使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犹如行走在薄冰之上,胆颤心惊,时刻担忧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冒出各种问题。

因此,部分老师选择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得过且过。明明清晰地瞧见学生正在犯下错误,然而却装作没有看到,实在不愿意招惹这一类的麻烦。有些老师针对犯了错误的学生,只是轻描淡写地进行一番批评教育,应付了事,随后便匆忙收场。由此导致这样的学生愈发肆无忌惮,随心所欲,犯错的概率就显著地增大了。在我看来,如此这般的老师更为令人悲哀。

我们时常说道:爱是教育的核心本质,没有爱就不存在真正的教育。在我看来:爱是基础色调,缺少爱的教育犹如简单粗暴的驯兽行径,是野蛮未开化的教育模式。不过,我并不认同爱的毫无保留的救赎功能,也不相信爱是开启学生心灵之门的唯一。

教师同样也是普普通通的人,并非超凡脱俗的圣人,更不是无所不能的神明。不能将教育的全部职责都强加在教师的身上,更不能在教育成效不佳的时候一味追究教师的过错。即便是圣人孔子,在他教导的多达三千名弟子之中,也仅仅只有 72 位贤能之士,何况绝大多数的教师本身就是平凡得不能再平凡的人。

对于少数具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而言,必要的惩罚训诫是坚决不能够摈弃遗弃的。必要的惩戒是势在必行的,“惩戒”的起始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都是“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途径手段,是助力学生纠正错误。

但实际上很难准确清晰地界定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体罚”,什么样的方式属于“惩戒”。

尽管也出台了惩戒规则,但说实话执行起来操作起来还是非常困难的。基本上是没有多大效果的。

每一个孩子都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有的孩子犯了错误,通过批评教育便能收到良好成效,有的孩子犯了错误,即便是打其臀部也未必能产生多大的作用。

教育方式的筛选抉择需要依照孩子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不过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一种惩戒都绝对不能够是对人格进行攻击,对心灵造成伤害,对身体进行摧残。在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在必要必要的状况之下,能够发挥警醒、警示、警告以及教育矫正作用的适度恰当的惩戒是理应存在的。

对于特殊的学生推行实施必要的惩戒不但不会对教育的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反而还会挽救救赎这些孩子。针对这一点,社会和家长应当给予支持和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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