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婚前房产(卖婚前房产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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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婚前房产(卖婚前房产需要公证吗)

汉中市宁强县代家坝镇的张先生与王女士均是再婚,婚前做了财产公证,证明王女士婚前无财产。婚后,张先生将自己婚前的一小套房产变卖,并另借15万元买了一套稍大一点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两人闹离婚,而离婚的焦点便在于离婚房产的分割上。张先生认为房子是变卖自己的婚前房产所得的钱款购买的,这套房子理应归自己。而王女士则认为这套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夫妻理应对半平分。那么对于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夫妻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一方卖婚前房产婚后买的房离婚时应该归谁?

本案中争议房产的性质归属,比较复杂。不能仅依据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简单地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判断,而要结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进行分析后,再确认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如果把涉案房屋看做一个整体的话,它应该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张先生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15万借款+房屋增值部分。其中,对于婚前房屋的售房款所得部分,应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这部分实际上只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另外15万,就算是张先生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是借款目的是为了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15万元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属于共同债务。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全部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其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共同所有未必就该均等分割,在厘出属于双方共有份额的基础上并在共同承担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分割。

那么,如何认定离婚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呢?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作为界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基本依据。通常情况下,凡是婚后取得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应该属于常态。无独有偶,在我们的另外一个案件中恰巧又遇到了一个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变态”状况。家住广坪的A先生在与汉源镇的B女士再婚后,将自己在老家修建的房子以75万元转让,后又出资42万元在宁强的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与B女士一起居住使用,一年多后两人离婚,A先生主张房子是自己的,B女士主张房子是共同的,对比两个案例挺相似。但不同的是,第二个案例中的A先生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后,另外购置的房屋是其个人全额出资,因此房子就归A先生所有。而第一个案例中的张先生,他卖掉婚前房产后另外购置房屋的款项中,除了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外,还有其另外借款15万元,正是这一点不同,导致两处房产归属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作者:汉中市宁强“148”法律服务所 马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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