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教育培训中心、艺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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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教育培训中心、艺术培训

通 知

红旗区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近日,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结合红旗区实际制定了红旗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事指南。

请全区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动到红旗区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办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工作提醒: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红旗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的将予以取缔(本指南于2024年8月5日起开始实施,在指南实施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按本指南要求6个月内重新完成审核登记)。

业务咨询电话:0373-5855332

红旗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9日

红旗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实施机关

县(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二)名称

名称一般表述为“XX市XX县(市、区)XX培训机构”“XX市XX县(市、区)XX培训中心”等,体现行政区域和培训门类。可以使用如“舞蹈培训”“音乐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三)设立地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工业厂房;

2.居民住宅;

3.地下室、半地下室;

4.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

(四)设立场所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指导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快递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登记申请书(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

(3)举办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4)举办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5)教学教研人员资质材料,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6)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资质材料(不少于3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7)财务管理人员资质材料,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8)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9)培训机构所处建筑物产权证明,租赁场地还应提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两年);

(10)培训机构所处建筑物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由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

(11)培训机构所处建筑物的消防有效证明文件;

(12)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13)培训机构的办学章程;

(14)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汛、应急)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

(15)培训机构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培训教室、培训教室面积、位置及视频监控设备位置。

2.改建、扩建场所或变更场地

(1)变更申请登记表;

(2)《办学审核同意书》;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培训机构所处建筑物产权证明,租赁场地还应提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两年);

(5)培训机构所处建筑物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由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

(6)培训机构所处建筑物的消防有效证明文件;

(7)培训机构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培训教室、培训教室面积、位置及视频监控设备位置。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变更申请登记表;

(2)《办学审核同意书》;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4.变更名称

(1)变更申请登记表;

(2)《办学审核同意书》;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办学审核同意书》。

6.补证

(1)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变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地址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十、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旅游行政部门。

十一、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改扩建、变更地址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变更地址申请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其他变更、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四、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新乡市平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移动大楼一层红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办理时间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红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0373-5855332

3.信函咨询: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新生巷1号红旗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四)投诉监督

电话:0373-585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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