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一方不同意卖房怎么办—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
生活实际中,有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或者说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这一方面说明房本上加不加名实质上都不影响你对房屋享有权益。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房屋出售时,房本登记人不能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随意出售。

常见类型:
①夫妻对房产的共同共有;
②发生继承关系时,家人对去世老人遗留下的房产共同共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需要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须所有共有人亲自到场签署合同,如其中任一共有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公证委托书(如后期业主本人仍不能到场办理,须持公证委托书);夫妻共有的需另外出具《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其他共有的需另外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因此部分业主擅自出售房屋,最终导致房屋买卖无法进行的,该责任是要归于业主本人。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经常存在房本登记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随后履约过程中其他产权人“跳出来”主张权利,导致交易无法进
行;此外,在房价有所涨幅的情况下,其他产权人经常假借不知房屋出售为名,主张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下,买受人通过法院主张权利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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