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吗,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流程
房屋继承遗嘱不用公证?律师说,好烦的!
王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但他们都是开明人,早早就立好遗嘱把自己的房屋分配好了。本想拿去公证,但听说现在有新规定,遗嘱无需公正也能办理继承手续,于是大家就把这件事情放下了。
谁知,等到要去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王先生到房屋所属区域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看需提交资料的指引,立刻就傻了眼。

律师说法
是否有公证办手续的难易程度,简直“蚊同牛比”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林嘉丽律师说,的确,在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关于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16]63号)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明确了办理房产继承的以下三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但明眼人一看提交材料清单,就知道房产继承遗嘱有办公证和没有办的区别大了去了,没办的清单“水蛇春咁长”(粤语,很多之意),简直就是“蚊同牛比”(粤语)。
以下清单你要是有用的话,请好好收藏,拿走不谢。
1、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
选择这种方式办理房产继承,需要提交的资料有(以广州地区为例):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3)继承公证书(须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证);
4)析产协议(继承内容涉及析产的)法律文书;
5)不动产测绘附图(数量按申请人数+1)。
2、未提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财产约定协议及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属房改房的还应提交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5)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材料);
6)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7)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晚辈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和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其继承份额参照遗嘱继承办理);
9)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析产协议(涉及析产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如果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应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承诺书;
10)不动产测绘幅图(数量按申请人数+1)。
3、未提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遗嘱继承、遗赠
4)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包括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或录音遗嘱等);
5)财产约定协议或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等死亡证明材料;
7)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8)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9)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如果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接受继承或受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的声明(存在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接受遗赠声明书)
10)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或录音遗嘱的,当事人须到场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11)析产协议(涉及析产的)、承诺书;
12)不动产测绘幅图;
13)税务机关的纳(免)税证明(涉及遗赠的)。
林嘉丽律师说,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办理房屋继承登记的,到以下机构均可办理: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浦区、白云区及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只能在房屋所在区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编辑:邓伟东)
继承房产必须办公证吗?官方:采取自愿原则
[案例]
蚌埠市民张先生的父母生前给他留了一套房,两年来继承房屋所有权的事他却一直耽搁。“以前打听过,继承房产要办公证比较麻烦。现在听说公证这个程序可以省去了?”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士的回答是:因继承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的,采取自愿公证原则。张先生既可以自愿先行办理继承权相关公证,再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不经公证,直接提出登记申请。
1991 年,司法部、建设部出台规定要求,不动产继承需要强制公证,以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从而保护当事人权益、预防产权纠纷。2016 年1 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同年7 月5 日, 司法部宣布废止之前的文件。自此,继承权公证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继承权强制公证并不意味着公证和法院裁定的继承方式就不存在了,而是意味着群众的选择权增多了。目前,居民可选择公证、法院裁定、律师见证书等方式来进行不动产继承。
考虑到继承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登记机构的实际审查能力,建议当事人也可以先行办理相应继承权公证,然后再提出登记申请。这样既保证了申请事项的真实准确性,避免产生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登记事项的快速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经登记物权已经生效。但是,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先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才能过户。
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胡霞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