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继承-怎样写遗嘱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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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继承-怎样写遗嘱才合法有效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有新规 一文读懂如何立遗嘱

“遗嘱”那些事

房产遗嘱继承-怎样写遗嘱才合法有效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忌讳谈及死亡,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正是受到这种观念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在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产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上演家族间遗产“争夺战”,使得家庭原本的温情消散殆尽。

生前立好遗嘱,未雨绸缪,它既能够确保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还能避免自己的“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作者:孙士凯

上海宝山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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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Q1

所有的人都可以立遗嘱吗?

不是。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所以不能设立遗嘱。

Q2

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

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注意,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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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并且,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的,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Q3

写好的遗嘱,被他人篡改怎么办?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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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遗嘱的形式这么多,该选择哪种好呢?

(一)

口头遗嘱要慎用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案例:

张大爷因突发心脏病紧急送入医院,在手术前因情况紧急,张大爷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的一半留给老伴,一半留给儿子。好在医生的极力抢救,张大爷转危为安,并且在家人的精心照料下康复出院。五个月后,张大爷心脏病复发死亡。若张大爷仅有老伴和儿子两位继承人,且未立其它遗嘱。那么张大爷去世后的遗产该如何处置呢?

√ 解答:

张大爷病危时在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下,其立有一份口头遗嘱。但张大爷康复后,未能及时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下遗嘱,故其先前的口头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原则上由老伴和儿子平分。

(二)

自书遗嘱要注意什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己写是遗嘱是自书遗嘱,需要从头到尾都要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哦。

(三)

代书遗嘱的关键是?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拿笔写字,此时可以找其他人帮忙书写遗嘱,即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关键是要找到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代书,写完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样一份代书遗嘱就写好了。

另外,无论是在立自书、代书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最好能够将自己立遗嘱的过程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就能很清楚到知道立遗嘱时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谁在场,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对遗嘱真实性产生质疑。

(四)

遗嘱也可以打印了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对其形式要件也予以明确。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案例:

王阿姨生前立有两份遗嘱,自书遗嘱在前,载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再婚的丈夫继承,落款处有王阿姨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两年后,王阿姨打印了一份遗嘱,载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儿子继承,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均是打印。现再婚丈夫起诉王阿姨儿子要求按照自书遗嘱来继承房产,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呢?

√ 解答:

应当得到支持,虽然《民法典》确认打印遗嘱形式,但是王阿姨打印的遗嘱不满足其形式要件,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未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故因打印遗嘱不满足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未无效,进而支持王阿姨再婚丈夫的诉请。

(五)

拍一段短视频可以做遗嘱吗?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确认了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这就意味着遗嘱人可拍一段短视频作为遗嘱,但需要满足一定形式要件,一是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三是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六个案例说清楚遗嘱继承,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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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来临之际,为推动家事矛盾纠纷妥善化解,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10月9日上午,昌平法院召开“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此次新闻通报会由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主持。

“说好的三人平分,你占着房子和钱是什么意思?”上午9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三人系亲兄妹,母亲去世后,大哥和三妹希望按照母亲生前订立的遗嘱均分遗产,但二弟掌管房屋和存款,拒绝进行分配。因对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兄妹三人诉至法院。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母亲的房产和存款由兄妹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

随后,“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立遗嘱人在60岁以下的案件逐年增多,呈现上升趋势。”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介绍说。随着遗嘱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立遗嘱人趋于年轻化,虚拟货币、社交媒体账号等新类型财产让遗嘱争议财产种类愈加复杂。遗嘱观念发生变迁,部分老年人将财产遗赠给保姆、护工等亲人之外的第三方陪护人员,因此产生的争议也不断增加。另外,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仍是争议焦点,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申请鉴定比例超过半数,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形式遗嘱在无效遗嘱中占比过半。

调研显示,部分当事人法律认知有待深化,自书遗嘱落款处没有签名、代书遗嘱见证人人数和身份存在瑕疵等问题较为常见,遗嘱形式要件缺失等是导致涉遗嘱继承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对此,昌平法院建议广大群众树立法治意识,正确理解遗嘱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各类型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提升订立遗嘱规范性。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例如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履行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据等,防范法律风险。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陈文洁、副庭长李戍环围绕遗赠扶养协议、居住权设置、打印遗嘱等热点话题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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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起保姆照顾老人获赠遗产被起诉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高老太曾与同事女儿曹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遗嘱,后因两人矛盾,老人解除了双方协议和遗嘱,与养老院保姆薛女士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薛女士负责高老太生养死葬事务,高老太自愿将个人财产遗赠给薛女士。高老太去世后,曹女士将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人部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老太与薛女士签订的协议体现了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优先于法定继承受到法律保护。在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遗嘱被撤销后,曹女士与高老太不再有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遗赠与受遗赠的关系。曹女士依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分得遗产是基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存在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最终,法院驳回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提示,遗赠扶养协议体现的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签署该协议时,要明确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期限等。签订协议后,扶养人应当忠实履行义务,不得侵害老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否则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昌平法院还提出倡议,村(社区)、妇联、民政等多部门深化跨部门联动,拓展涉遗嘱继承纠纷的多元化解渠道,构建老年维权联动机制,同时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提升公众财产处置的法治意识,从源头减少继承纠纷等家事矛盾发生,共同维护家庭幸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供稿:昌平法院

文字:江健伦 吕冰倩 刘岳强

摄影:郭进

编辑:林小平 肖飞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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