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房产局,丹阳房产官网
开发商多占0.93亩土地 致丹阳200多户5年拿不到房产证

“锦绣江南”小区。凌发 摄
从2011年开始陆续购房,丹阳“锦绣江南”小区的数百名业主就开始陷入“房产证”之困,因没有房产证引发的孩子上学、贷款、婚姻、经营等矛盾就一直没有终止过。众多业主为此多次,并与开发商、政府交涉,但始终没有结果。个中缘由居然是因为开发商多占了0.93亩土地无法处理,才“绑架”了业主的房产证。从发现开发商违规至今,一拖就是5年,数百名业主可谓苦不堪言。昨日,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介入调查,该市国土资源局才承诺,今年3月底争取将此事妥善解决。
街道办先建后批,补办手续才发现多占了0.93亩
昨日,扬子晚报记者接到居民举报后介入调查,发现“锦绣江南”小区位于丹阳市云阳街道新丰路北侧,该项目是在2009年4月,原云阳镇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农村建设步伐,改变南部城区面貌,与丹阳市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集中安置小区。记者从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了解到,当时该小区是在土地挂钩指标上放样建设的,由于技术原因,直至2012年1月补办土地挂牌上市手续后才发现,在小区实际已经建成的东南角和西北角,已超出了挂钩指标范围,超出面积共0.93亩。而且超出部分当时还属于保护耕地,因此,无法解决这0.93亩地的上市问题。
办不了房产证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问题,按照正常的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当予以赔偿。然而,记者在查看部分业主的购房合同时,却发现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空白里却是一个“无”,也就是没有赔偿责任。
21栋楼的部分业主 “神奇”地办理了房产证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该小区虽然是安置小区,但大部分都是上市出售的,整个小区占地69亩,22栋楼,满住的话有500多户,而拆迁安置的只有100多户。按照国土部门的说法,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后,所有房产证办理必须全部停下来。但出乎记者意料的是,21栋的业主居然有好多户办理了房产证,而且是在国土资源局查出违规用地之后,最迟的居然是2016年1月6日。
在小区采访时,记者发现不少业主手里拿的发票还不是正规的税务发票,而是收款收据。按照开发商的说法,只要国土部门打开绿灯,他们很快会开出正式发票。记者现场试图拨通开发商周立群的电话,询问相关情况,无奈电话无人接听。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也没能正面给予答复。
“锦绣江南”小区因为是学区房,出售时,很多业主都是冲着这点来的,当时的房价也比市面高出很多。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给业主的子女上学、房屋出售、按揭贷款、经营等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每年开学,众多业主都会去找开发商和云阳街道办,费尽了口舌,操碎了心。因为房产证的事,业主也曾多次抱团要说法,但都是无功而返。得到的答复要么是等,要么就是让业主去打官司。
国土部门承认对开发商没有监管到位
昨日,扬子晚报记者在丹阳市国土资源局采访时,吴局长告诉记者,发现开发商违规多占是在分割登记时发现的,而记者从该局2015年11月18日给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报告中看到:“丹阳市石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到我局申请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如此推断,发现开发商违规应该是在2015年11月18日之后,而不是云阳街道办所说的,是在2012年1月补办土地挂牌上市手续后才发现的。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陆汉龙代表国土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发现开发商违规是在2012年,21栋楼之所以能将证办下来,是在2012年发现之前办理的。这显然与实际情况矛盾。
陆汉龙告诉记者,2016年5月之后,省里有规定解决不了超出部分的土地问题,土地使用证就不能办理。也就是说,整个小区的房产证办理就要全部停下来。他承认开发商违规占地,国土部门确实没有监管到位。好在目前省里已经批下来了,这0.93亩非法占用的土地已经转为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近期他们将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锦绣江南”小区的房产证也就是不动产证估计在3月底能办好。
扬子晚报记者 张凌发 通讯员 李国平
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丹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开通“同城通办”
现代快报讯( 通讯员 薛涛 记者 曹德伟)近日,为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通了不动产登记镇江地区 " 同城通办 " 线下窗口受理,打破申请地域限制,解决了不动产登记 " 多地跑 "" 折返跑 " 问题。
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镇江市内其他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多次对接,统一业务类型、收件标准、办事流程、审核标准,打通登记平台、共享信息,确保首先实现不动产登记非税业务 " 同城通办 "。
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不动产登记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受理后,经信息系统推送,由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点负责审核。申请人在受理点指定窗口完成相关登记费缴纳后,由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证书(证明)缮制和发票的邮寄工作。不动产登记领域镇江地区 " 同城通办 " 区域一体化,标志着丹阳不动产登记驶入了提质增效的快车道。
今年,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工作导向。开展了、工作日延时服务、" 周六我在岗 " 便民服务、" 交房(地)即发证 " 常态化工作等一系列特色服务,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实际行动展现 " 丹心为民、阳光登记 " 服务口号。
购得法拍房后却因成交价过低遭撤销?法院: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按照法院的规则来拍房子,拍完之后法院就说价格拍低了,让我们放弃。”
近日,江苏的张先生向红星新闻反映称,其家人于2019年4月参与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在网上发起的一个房屋拍卖,在按照规则参与竞拍成功后,法院以拍卖公告存在误导,成交价格过低、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利益为由,决定撤销此次拍卖。
对于丹阳法院的裁定,张先生一家表示不满,随后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11月,镇江中院经审查认为,丹阳法院拍卖公告说明内容存在严重瑕疵,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父母生存利益,丹阳法院撤销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张先生称,丹阳法院近期提出和解,但他们并不同意。
律师认为,从拍卖公告和裁定书上的内容看,丹阳法院在拍卖中确有重大错误,镇江中院撤销其拍卖行为有法律依据,但论述说理上不够充分。也有律师认为,法院最终认定拍卖无效应该尊重,竞价人可以申请法院补偿拍卖差价损失。
针对此事,红星新闻记者近日多次拨打镇江中院和丹阳法院相关部门电话,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应。

该法拍房以62.4万元的价格成交
起拍价购得法拍房 付款后遭法院撤销
被执行人苏某某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称,此前拍卖价格过低,侵犯其本人及父母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本次拍卖。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2019年4月,其岳母任某某通过淘宝网成功拍下江苏省丹阳法院一套司法拍卖房,成交价为62.4万元,并按照法院通知书规定时间交清了钱款。但随后家人多次去丹阳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法院以未到时间为由进行拖延。2019年5月16日,家人收到丹阳法院短信,通知任某某于5月20日前往丹阳法院执行局办理拍卖后续事宜。
“我们按约定的时间就去了,以为可以拿到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想到去了后,法院告知我们说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张先生当场向法院工作人员索要执行异议书,但直到法院下班也没见到该文件。
几天后,张先生一家收到了丹阳法院寄来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被执行人苏某某在申请书中称,张先生一家没有遵守“房屋拍卖不清场、待执行人父母百年后方可交付”的约定,先后四次上门要求其父母搬家,因而认为此前拍卖价格过低,侵犯其本人及父母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本次拍卖。
执行异议申请书
对此,张先生表示很委屈:“我们买这个房子就是想拿一个房产证,孩子明年上小学一年级,想给他弄一个学区房,暂时不交房也没关系,我们认可法院制定的规则。我们去他家没有要求过让他父母搬家,没说过这话。”
张先生同时告诉红星新闻,在镇江中院时曾现场问过被执行人苏某某异议书的事情,苏某某称自己没有提过执行异议。
对此,红星新闻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房产所有人苏某某。苏某某向记者表示,此事法院已经裁定,自己没有什么好说的。至于是否向法院提交过执行异议书,苏某某没有回复。
竞买公告:被执行人父母百年后方可交付
此前该房产曾于2019年3月以78万元的起拍价流拍,此次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比上次降低了约16万元。
据张先生提供给红星新闻的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无锡市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与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决,要求苏某某支付南洋公司906947.37元。根据无锡市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的申请,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委托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期间苏某某在履行了100000元承兑汇票后余款一直未履行。2018年7月16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苏某某登记所有的位于丹阳市丹金公寓1幢3单元305室及车库。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淘宝网查看到,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显示,拍卖房产为丹阳市丹金公寓1幢3单元305室及自行车车库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28.78平方米,市场价为111.4万元,起拍价为62.4万元,保证金为6.2万元。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现由被执行人父母居住使用。红星新闻注意到,此前该房产曾于2019年3月以78万元的起拍价流拍,此次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比上次降低了约16万元。
同时,丹阳法院在竞买公告特别说明了三点:1、本次拍卖本院不负责清场交付,无房屋钥匙。2、拍卖成交后,该房屋仍由被执行人父母生活居住,直至两人百年后方可交付。3、拍卖成交后,七年内不计算收取被执行人父母生活居住的房屋租金,自第八年起计算房屋租金,租金届时另行计算。
正是这三点特别说明,成为了此次拍卖最大的争议点。
镇江中院:丹阳法院公告有严重瑕疵 依法撤销拍卖
误导潜在的竞买人产生即使竞买成功也无法实际交付该房屋的问题,从而影响其他潜在的竞买人参与竞价,无法体现案涉房屋拍卖价值的最大化。
据张先生提供给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丹金公寓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4日,拍卖价为62.4万元。参加拍卖报名的为任某某及其女儿任某。后仅有任某某一人竞拍,以62.4万元竞拍成功,并已将金额缴纳给丹阳法院。
丹阳法院在裁定书中称,“众所周知,司法网络拍卖的目的,就是通过更多的竞买人的充分竞争,进而实现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本院的上述说明表明其无法交付或不负责交付的可能,误导潜在的竞买人产生即使竞买成功也无法实际交付该房屋的问题,从而影响拍卖标的网络拍卖的充分竞争,进而也影响实现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
其最终结果表明,该次拍卖仅有竞买人及其女儿报名且仅有竞买人一人参与竞拍,最终以保留价成交。该成交价不但远远低于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价格,也远远低于案涉房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本院在拍卖公告中的错误说明,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关于应当予以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
2019年6月24日,丹阳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于异议人苏某某所有的位于丹阳市丹金公寓1幢3单元305室及车库的拍卖行为。
“我们按照法院的规则来拍房子,现在法院说自己的错误说明,所以导致价格过低。”张先生称,丹阳法院在拍卖案涉房屋前,已经确定了拍卖价格,不存在价格过低情形,一家人也从未先后四次要求苏某某父母搬家。此后,他们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丹阳法院执行裁定。
据张先生提供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镇江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议价方式是否合法,二是拍卖公告关于苏某某父母居住使用百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镇江中院执行裁定书中提到,“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第1个问题,丹阳法院依据议价结果拍卖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争议焦点第2个问题,拍卖公告关于苏某某父母居住使用百年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苏某某父母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是:司法网络拍卖的目的,就是通过更多的竞买人的充分竞争,进而实现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
本案中,丹阳法院拍卖公告的严重瑕疵说明内容,不仅涉及该房无法交付或不负责交付的可能,而且也未明确租金给付的标准,误导潜在的竞买人产生即使竞买成功也无法实际交付该房屋的问题,从而影响其他潜在的竞买人参与竞价,无法体现案涉房屋拍卖价值的最大化。同时拍卖公告的内容,也严重损害了已处于耄耋之年的被执行人父母的生存利益,无法保证两位老人安享晚年。丹阳法院撤销案涉房产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11月1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任某某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且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法院的终审裁定,张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从丹阳法院到镇江中级法院,没有一个说是我们的过错。裁定书说丹阳法院错误说明导致房价过低。你自己制定的规则怎么叫错误说明?因为法院的错误说明,现在损害了我的利益。要房主的父母住到百年之后,是有这个限定条件的,谁会出这个高价?房子刚好跟我的需求吻合,因为我不需要住。大部分人买房不可能等六七年甚至十来年。”
律师:尊重法院裁定 但中拍人可申请赔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袁椿晖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近两年,关于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很多指导意见,也允许地方法院探索多种执行方式。具体到本案,袁律师认为得这是一个突破执行难的新的探索方式。“老人百年后清退,其实这个也是有期限的。而且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协议的,竞价人也接受这些条件。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撤销。”
但袁律师同时表示,法院对一个案件的考量有很多因素。既然法院最终认定拍卖无效,还是要尊重这一结果。至于竞价人,可以考虑申请法院补偿拍卖差价损失。“法拍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民事行为,这里面法院是卖方,竞价人是买方,卖房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从拍卖公告和裁定书上的内容看,丹阳法院在拍卖中确有重大错误,镇江中院撤销其拍卖行为有法律依据,但论述说理上不够充分。中拍人任某某可以法院在执行中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拍卖需要保证能够即时交付,保证所有权、使用权能够完整移交给竞买人这样一个完整的特性。像这种不动产的拍卖,约定内容有很多不可确定因素,容易引起纠纷。法院的这种拍卖是不负责的做法,无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可能会埋下隐患,对买受人非常不利。便宜无好货,建议在竞买法拍房时需要谨慎考虑,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红星新闻记者 蓝婧 任江波
编辑 包程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