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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14万!三明这两家房产中介被行政处罚

12月3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三明2家房地产中介机构。

三明房产中介-三明房产二手房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字〔2019〕21号)

被处罚人:三明市百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62273899D

地址: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二十四层

  我局在“房地产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部分合同缺失,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3.为未获得授权的代理人提供房屋经纪服务、隐瞒房屋的真实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4.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下:

  1.专项检查组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检查你公司的档案文书时,你公司未能提供档案资料。随后,我局向你公司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今年的部分《房地产经纪合同》(即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进行检查,但是你公司未能如期提供,且未作出情况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2万元罚款。

  2.你公司提交给我局检查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即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3万元罚款。

  3.你公司居间撮合乾龙新村315幢某房屋交易买卖的过程中,你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该房所有权人签订了购买该房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在无委托授权情况下,又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前未向第三人出示房屋产权的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工作人员与房屋所有权人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高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报的价款。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3项处罚金额累计8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会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字〔2019〕22号)

被处罚人:三明市中闽住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2Y7TUBXB

地址:梅列区体育馆B区江滨路1772号

我局在今年10月至11月开展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为交易双方撮合成交已被法院查封且禁止交易的房屋,并对买方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信息的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下:

1.你公司的《中闽房产销售委托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即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在你公司居间撮合碧桂园的某套房屋交易买卖前,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限制交易,但是你公司未如实将此情况告知买受人,并为此套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与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九)项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2项处罚金额累计6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会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日

||信息来源: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2家房产中介被行政处罚!一共被罚了14万

近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

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三明2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三明房产中介-三明房产二手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建罚字〔2019〕21号)

被处罚人:三明市百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62273899D

地址: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二十四层

我局在“房地产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部分合同缺失,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3.为未获得授权的代理人提供房屋经纪服务、隐瞒房屋的真实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4.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下:

1.专项检查组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检查你公司的档案文书时,你公司未能提供档案资料。随后,我局向你公司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今年的部分《房地产经纪合同》(即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进行检查,但是你公司未能如期提供,且未作出情况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2万元罚款。

2.你公司提交给我局检查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即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3万元罚款。

3.你公司居间撮合乾龙新村315幢某房屋交易买卖的过程中,你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该房所有权人签订了购买该房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在无委托授权情况下,又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前未向第三人出示房屋产权的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工作人员与房屋所有权人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高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报的价款。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3项处罚金额累计8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会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建罚字〔2019〕22号)

被处罚人:三明市中闽住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2Y7TUBXB

地址:梅列区体育馆B区江滨路1772号

我局在今年10月至11月开展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为交易双方撮合成交已被法院查封且禁止交易的房屋,并对买方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信息的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下:

1.你公司的《中闽房产销售委托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即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在你公司居间撮合碧桂园的某套房屋交易买卖前,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限制交易,但是你公司未如实将此情况告知买受人,并为此套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与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九)项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2项处罚金额累计6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会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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