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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适用房来啦!市区联城三期881套房,11月20日开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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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销售丽水市区联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的

通告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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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的重要信息:

一、房源:联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共有881套,其中凤凰城一区40套、凤凰城二区329套,凤凰城三区512套,合计建筑面积约5.62万平方米,户型为60平方米左右。

房屋坐落:莲都区联城街道凤凰城一、二、三区。

二、申请时间:2019年11月20日8:30起至12月10日17:00止。

三、申请地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销售价格:核准面积标准以内为3100元/平方米(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元/平方米,不含层次、朝向系数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核准面积标准为6200元/平方米,附属杂物间成本价为1550元/平方米。

五、申购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市区岩泉街道、万象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南明山街道、联城街道(以下简称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连续居住满5年。家庭成员户口从市区外迁入的,须居住满1年。未婚或离异、丧偶后未带子女的单身居民须年满35周岁。

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须共同申请,但有下列三种情况的子女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

2.离异、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家庭;

3.年满35周岁单身者。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员。

家庭成员因上大学(不含在读硕博研究生)、义务服兵役迁出本地户籍的,在上大学、义务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地户籍。

结婚、离异、分户须满1年。

(二)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无自有房屋或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政策。

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住宅是指通过自建、继承、拆迁安置(拆迁选择货币安置,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被拆迁面积为准)、购买商品住房和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非住宅是指除住宅外的其他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

通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不论转移年限,视为有住房;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自有房屋在5年内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上建房,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的子女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视为有住房。子女住房在3年内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一、二级残疾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及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三属人员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经济条件。第一期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5%(含)。

第二、三期视第一期销售情况另行确定,在每期的《销售通告》中明确。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年度收入按上一年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核定;其他人员的年度收入按上一年度个人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测算出的最高个人可支配收入核定。上一年度个人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经审核后,按上一年度莲都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司企业中出资额(含认缴)未超过20万元(含)。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购置价格在5万元及以下的小型面包车、皮卡等除外)。在3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汽车。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时点确定为《关于公开销售联城经济适用住房(一期)的通告》发布之日。

六、申购审核: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丽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工作单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和投资情况等,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报,取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2.申请须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家庭身份及户籍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居民提供单身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及载明财产分割等情况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证件。

(2)申请家庭居住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家庭成员中有1994年1月1日后工作调动的,须附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认定有无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莲都区范围外)迁入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证明;户口在外地属非农业迁入的,还须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父母作为独立申请人的申请家庭,须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收入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证明。

(二)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核。对初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10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核意见,并负责将材料汇总报送市建设局。

2.市建设局及时将申请材料分送至市民政、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审核。

3.市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车辆、批地建房、住房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送市建设局复核。

4.市民政局及时将申请材料分送至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规定分别按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申报缴纳情况及企业登记情况提出个人收入初步测算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根据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初步测算审核意见,按规定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提出最终测算审核意见,送市建设局。

5.市建设局对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在街道办事处张贴,并在《丽水日报》等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6.经审核公示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在公证部门监督、公证下,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购房资格和选房号。摇号、选房日期将在《丽水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和街道办事处张贴。

7.在审核中,如遇《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事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小组负责或提交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三)租住公有住房的退出。

1.现已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资格后,须与租用产权单位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并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后5个月内,退出承租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

2.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资格后,须与市房地产管理处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号资格后,凭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退出公有住房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但可从退房之日起享受5个月的原租赁直管公有住房面积的租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房管专项资金中解决。

3.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号资格后,凭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退出廉租住房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但可从退出之日起享受5个月的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本《通告》及《管理实施细则》将在《丽水日报》,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shui.gov.cn/),丽水市建设局网站(http://jsj.lishui.gov.cn/),街道、社区公告,请大家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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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丽水发布

董家渡14号地块(二期)居住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出炉

随着上周五房屋征收决定的发布,董家渡14号地块(二期)18日又迎来关键性节点,部分被征收居住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董家渡基地张贴公示。

这不仅标志着该地块二轮征询序幕正式拉开,各项征收工作进入“快车道”模式,也意味着居民朋友离告别“拎马桶”住进新房子的安居梦更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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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结果是由上海联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程序,经综合评估计算后得出的,公示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4日,共7天。

同时,考虑到部分居民可能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估价公司安排了专业评估师驻场篾竹路220号一楼公示大厅为广大居民朋友答疑解惑,有需要的居民可联系经办人或自行前往咨询。

答疑时间:

5月18日至5月24日15:00~20:00

此外,《告居民书(三)》已于近日开始发放,内容涵盖董家渡14号地块(二期)征收决定和详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请居民朋友尽快安排时间到董家渡基地领取,有需要帮助的居民请联系您的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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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这次效率老高噶~阿拉屋里厢也要抓紧时间研究方案了

小编

让居民尽快改善居住环境,早日实现幸福安居梦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呀~正式的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布,大家选全货币签约还是拿房,请早做决定;有房屋还在对外出租的居民,请尽早清退,避免发生损失哦~

图文 / 透明在线

编辑 / 孙超慧

疫情防控,每日大转盘活动暂停

东安一、二村片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0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

5、《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5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2]4号);

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千意见》(沪房规范[2022]3号);

7、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东安一、二村片区地块进行房屋征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枫林路,南至中山南二路、西至东安四村、北至零陵路。

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详见附件。

四、征收与补偿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2、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记载,用于居住并巳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三)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居住房屋或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71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七、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9%。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方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九、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71号令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71号令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十、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一款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十一、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本基地公示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20000元/平方米。

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另行公布。

十二、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其他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

(1)早签约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约时段给予早签约奖:

在签约期限第1至1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40万元/证的,按40万元/证奖励;

在签约期限第11至3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20万元/证的,按20万元/证奖励;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不足8万元/证的,按8万元/证奖励。

(2)签约率奖

①整体签约率奖: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9%,给予每证10万元奖励。另外,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在99%基础上每增加0.1%,每证增加奖励1万元。

②门栋签约率奖:签约期限内,同一门牌号内居住房屋100%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每证5万元奖励。

2、撇迁奖励

(1)早搬迁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的搬迁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按搬迁时段给予早搬迁奖:

自本地块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1日至15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16万元/证的,按16万元/证奖励;

自本地块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16日至30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8万元/证的,按8万元/证奖励;

自本地块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31日至45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4万元/证的,按4万元/证奖励。

(2)楼幢搬迁奖

同一建筑楼幢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签约期限结束次日起30日内100%签约并搬离被征收房屋,且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给予每证10万元奖励。

(3)户籍迁出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在规定时间将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的给予1万元/证奖励。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其他补贴标准

1、室内装修补贴

每证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室内装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装修补贴有异议的,可以委托选定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均衡实物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2000元/平方米为基准单价,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均衡实物补贴单价,补贴单价不得超过14000元/平方米。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证。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证。

4、成套价格补贴

对本地块内房屋类型为新工房的成套居住房屋另给予60万元/证价格补贴,可以用于购买本地块公示的产权调换房屋。

5、家用设施移装费

(1)固定电话移装费,每号140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凭缴费单据);

(2)管道煤气拆装费,每户160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凭缴费单据);

(3)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240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凭缴费单据);

(4)宽带移装费,每户90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凭缴费单据);

(5)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按实计算);

(6)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按实计算);

(7)家用(独用)电表,凭收费单据按实结算。

6、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结算。低于1600 元/证的按1600元/证发放。

凡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每户提供1辆次免费搬场车。

7、临时安置补贴

每证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临时安置补贴。

8、证照补贴

对持有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经营户(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给予10万元/证补贴。

注:同一证被征收房屋内有多个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仍按照一证予以补贴。

十三、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价格予以补偿,具体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的装修,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价格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未见证建筑物残值补偿

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见证建筑物残值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其他财物价值补偿

其他财物价值包括绿化、苗木、附属设施等,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十四、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十五、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适当签约奖励。

2、搬迁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在方案基础上,在文件规定框架内开展协商。

3、证照补贴

对持有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经营户(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给予10万元/证补贴。

注:同一证被征收房屋内有多个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仍按照一证予以补贴。

十六、征收依法代管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代管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征收房屋有关资料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7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1、本地块用于居住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

(1)本区房源

①徐汇区世家花园,一房一价;

②徐汇区莲岸家园,一房一价;

③徐汇区盛华景苑,一房一价。

(2) 外区房源

①浦东新区凌沛苑、凌雪苑等,一房一价;

②浦东新区城林雅苑,一房一价;

③浦东新区城林嘉苑,一房一价;

④闵行区景城馨苑,一房一价;

⑤闵行区金硕河畔景园,一房一价;

⑥闵行区浦润苑,一房一价;

⑦松江区新凯家园,一房一价;

⑧松江区新松嘉园,一房一价(仅限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申购)

(3)零星房源

根据本基地实际情况适量增配部分零星房源,具体房源地址、面积、价格等另行公布。

2、本地块用于非居住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

具体房源地址、面积、价格等另行公布。

3、本地块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房源

夏朵小城(银春路1799弄)等,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使用。

以上房源具体地址、面积、价格等另行公布。

4、房屋产权调换选购方法

(1)凡选择本地块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每证原则上限在本地块公示的产权调换房屋中申购1套房源。被征收的为居住房屋的,限申购居住安置房源。被征收的为非居住房屋的,限申购非居住安置房源。被征收的为居非兼用房屋的,限申购1套居住安置房源。

(3)被征收的为居住房屋的,申购本地块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成套价格补贴,本方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增加的困难户保障补贴可用于申购本地块公示的征收安置房源(仅限松江区新松嘉园)。

(5)被征收的为非居住房屋的,申购本地块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6)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原则,购完为止。

(7)签约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房源使用情况退回多余的房源。

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上海联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十九、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上海市徐汇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东安一、二村片区旧改项目办公点

现场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

办公电话:18964181865

二十、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委托他人签约。必须提供委托双方在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面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共同居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或共同居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

3、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电、燃气等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846号)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完成搬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结算征收补偿费用前结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相应支付凭证后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货币款。

4、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特别告知:

1.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申购房屋产权调换的,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认购材料。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徐汇区人民政府,经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于征收补偿决定房源的具体房源地址、面积、安置价格等另行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房屋的市场价值调换房源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征收安置房源使用定价等征收安置房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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