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乱象多 租的踏实不容易
房东奚德良好心帮助邻居应云龙,将自己唯一一套名下房产以每月1200元人民币,低于市场行价出租给邻居应云龙儿子结婚。只因一句“至房屋动迁为止”,应云龙儿子儿媳霸占房产不肯搬走并讹诈25万装修费,低价住着别人的房子却把自己的房子按行价出租赚取差价,应云龙“心怀鬼胎”小算盘打的是真响。
房东奚德良说自己与应云龙本属于上海崂山东路住房的左右相邻关系,应云龙儿子结婚求自己帮忙将房子租给应云龙儿子结婚过度用。自己心地善良,又是多年邻居,决定帮忙。签署租房协议时,应云龙包藏祸心,蛊惑房东奚德良,非要添一句期限“至房屋拆迁为止”。房东奚德良万万没想到的是就是因为这一句致使应云龙儿子儿媳霸占着本该就是自己的房子,尽管经过法院的三次审理却迟迟不能收回。
如今房东奚德良夫妇年事已高,迫切想返乡生活,又赶上外孙女回户籍地上初中的年龄。房东奚德良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分别通过顺丰速运(有签字确认收件)、发手机短信(有截图)、发QQ(有截图)和电话通知等方式(有电话录音)将“房屋合同租赁终止通知书”通知到了应云龙儿子儿媳。但应云龙儿子儿媳拒绝搬出房屋,讹诈房东奚德良赔偿25万人民币装修费、精神损失费、人力费。
房东奚德良于2018年4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2018)沪0115民初34118号”,于2018年6月6日开庭审理,于2018年7月23日判决如下:1)被告应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东路80弄10号的房屋,并结清房屋内所有水、电、煤、电话、宽带费用;2)原告奚德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应云龙自应云龙腾空并实际搬离上述房屋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按1,200元每月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3)原告奚德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应云龙押金3,000元; 4)原告奚德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应云龙装修补偿款2万元。事后被告应云龙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裁定结果如下: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411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写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至房屋动迁为止,本院认为,系争房屋所在地块是否动迁、何时动迁、如何动迁等事项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均未知且难以预料,故应该认定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不明确 ,现双方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亦难以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租赁市场的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记者发现,类似的情况有很多,但应归于不定期租赁。拆迁是一种事实状态,拆迁何时发生、是否能发生都是不能确定的,即拆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而不是协议终止期限,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仅明确了租赁起始日,未明确租赁的终止日,应视为租期约定不明,如故该租赁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019年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了开庭审理。2019年3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二审的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奚德良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奚德良负担。
事情这样颠覆性的变化,让我们不禁产生了很多疑问。奚德良说被告应云龙法庭上出具的25万元装修合同法人是应云森,是应家亲兄弟俩。上海金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倒闭,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装修合同”上签定的日期为2013年7月8日。该装修公司私自拆除两堵承重墙,破坏了整栋楼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应云龙儿子儿媳已经买了自己的房子,将自己房产按照行价租赁,却霸占着房东奚德良的房子,以赚取差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二审的过程中表示被上级部门(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属于性质很严重,下级部门不可能维持原判,必须遵照上级部门的指导方向来重新判定。在正义面前,在有法可依的时候,为何不敢力挺自己的判断?
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对明显的作假材料置之不理?为何不找中介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评估?为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利益关系?我们不得而知。难道说房东奚德良就要不回来本属于自己的房子了吗?我们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