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消消乐”侵权案宣判 被告赔偿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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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消消乐”侵权案宣判 被告赔偿220万元

“开心消消乐”是时下一款火热的休闲类游戏,各种相似游戏也层出不穷。日前,海淀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开心消消乐”侵权案。

北京乐元素公司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在其开发的一款相似的三消类游戏中,使用了与“开心消消乐”近似的游戏名称,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320余万元。

古川公司则称,他们仅负责运营和推广,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消消乐”已构成通用名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古川公司侵犯了乐元素公司的著作权,未经乐元素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乐元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海淀法院判令古川公司赔偿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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