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不捕”,不是你理解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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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不捕”,不是你理解的那样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这一“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的表述,引发网友的热议,有人提出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民营企业家搞所谓的“不捕不诉”,是不是让民营企业家有了“法外特权”,甚至会放纵他们犯罪呢?


(资料图片)

其实,这是彻头彻尾的误读。

这一政策并不是海南省首创,而是司法系统(主要是检察系统)近年来提出的明确的司法政策。早在2019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多个场合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之后,检察系统一直在贯彻这一司法政策。

2021年时相关新闻报道的截图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司法政策,但是为什么还要强调对于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就不捕”呢?这是不是特殊化呢?

首先,从字义理解,“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的对立面,是搞一刀切的立了刑案就“必须捕”、“必须诉”,乃至饱受诟病的“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的问题。用最通俗的话来说,“案子还没有查清楚,就把人抓了再说”,这是要反对的。

“能不捕的不捕”的前提是“能”,即,只能在法定条件下才适用这一司法政策。任何公民都适用“无罪推定”,在没有判决有罪之前,执行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都应该进行必要性的审查,避免“一押到底”等机械执法,这是“少捕慎诉慎押”的法理前提。所以,“能不捕的不捕”是在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适用条件下做出的,绝不是“法外施恩”。

其次,强调对民企负责人“能不捕的就不捕”,也是有着现实考量,只适用于经营类犯罪,不适用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而且是以推进“合规整改”为条件的。

一则,从逮捕的必要性上说,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涉嫌经营类犯罪,不是暴力犯罪,缺乏社会危害的紧迫性,很多时候没有必要实施逮捕,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就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则,从司法政策的效果来看,民营企业涉嫌刑事案件,负责人一旦被抓,还没有等到审判,大概率就是债主上门,供应链中断,银行断贷,结果就是工人失业,企业关门,会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风险,之后哪怕宣判无罪或者平反,已经没有意义了。这就是司法机关反复强调的“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

三则,在推动“能不捕的就不捕”的同时,还在推动企业“合规整改”,严管与厚爱不可偏废。

即,民营在涉嫌犯罪之后,想适用“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就要积极接受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在拟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还要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整改。执法、司法不是为搞垮一个企业,而是为了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合规整改”工作试点以来,全国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另有67家企业整改不实,243名责任人被依法追诉。

惜字如金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今年专门花了139个字的篇幅,讲了一家涉案网络公司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不起诉的案例:某家新创的网络公司,使用不正规的“爬虫技术”爬取了一家外卖平台的数据,涉嫌犯罪——要说明的是,“爬虫技术”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不同于黑客入侵计算机系统那样的恶意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行为情节较轻,并考虑该公司为成长型科创企业,在实施严格的落实监管、认定整改合格后,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结案当年,公司新增员工700余人,营收增加1.6亿元,纳税增加1000万余元。惩治促矫治,企业获新生。”如果当初直接对企业负责人捕了、诉了、判了,这么一家有前途的企业就黄了。刑事政策兼具教育和惩戒职能,这是给可挽救的犯错企业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再比如,浙江省永康市一家企业发明了一种新产品——“平板走步机”,却被当地认定不符合原来“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认定其涉嫌生产伪劣商品罪。“平板走步机”到底算不算伪劣商品,这是有争议的,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能不捕的”情形,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果然,之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平板走步机”不是伪劣商品,检察院也做了不起诉处理。

从前述两则案例中,大家也可以看出,“能不捕的就不捕”的司法政策,绝不是放任民企负责人逍遥法外,而是慎用刑事强制措施,“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司法机关用好不捕、不起诉的司法政策工具,推动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微的企业实施合法整改。

还要说明的是,倡导“能不捕的就不捕”,并不是一味地从宽,倘若有的民营企业家的行为超出了法律底线、逃避惩罚而隐匿证据等等,那么,该捕的还是要捕,该诉的还是要诉。

“能不捕的不捕”的司法政策,其实已经实施了多年了,这一次写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形成了“出圈传播”效果,引发了公众关注,甚至产生了误读。这说明常识需要一再被重申,才能强化司法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能不捕的不捕”的司法政策,不是放任企业家犯罪,而是减少因为办案对企业的不必要伤害,不能因为船长涉嫌违法,就放任大船撞冰山。这个政策也不是制造企业家和普通人的“不平等”,因为这一政策只适用于经营类犯罪,企业家涉嫌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的并不适用。而且这一政策是与“合规整治”改革相辅相成,目的就是“因罪明规”,深化案源治理。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能不捕的不捕”的政策不是法外施恩,是法治升级,有严格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程序,对民企是厚爱,也是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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