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妈需不需要血型配对,妈妈可以给女儿配血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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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妈需不需要血型配对,妈妈可以给女儿配血型吗

全文提要

围绕着两份《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产检分娩记录,2019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代孕引发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代妈需不需要血型配对,妈妈可以给女儿配血型吗

案情介绍

王某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他于2016年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王某委托俞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由王某自行提供,进行试管婴儿代孕。2016年12月,王某老来得子的愿望实现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因此王某与其公司员工沈某协商后,将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几年后,王某以沈某与小王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沈某的陈述却没有那么简单,据她所说,她与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因此沈某主张,小王是其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小王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与王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王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

针对双方的说法,普陀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俞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至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市某医院出生。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沈某,父亲为王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是小王生物学父亲。之后,王某将上述协议的代孕费用结清。

奇怪的是,根据该医院的相关孕产记录反映,产妇姓名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米,分娩方式为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但在庭审中,被告沈某自认血型为B型,且与医院孕产记录中产妇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事后,该医院于2019年6月在原来的记录上将产妇的血型变更为B型。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小王是由其父亲王某自行提供,由他人提供卵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代孕所生,显然与被告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那么被告沈某是不是小王的分娩妈妈呢?从“代孕协议”来看,沈某、王某仅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妈妈,其中并未言明由沈某自行代孕这一关键事实。而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姓名虽登记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沈某不符。因此,虽然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照顾抚养小王的客观事实,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沈某是十月怀胎孕育了小王的代孕母亲。王某与沈某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选择非法代孕的方式,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对孩子身心健康及社会等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综合上述考量,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辅助生殖应严格遵守相应规定

众所周知,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所谓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包含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关系。合法的亲子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其中父母与亲生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本案中,王某与沈某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亦违反公序良俗。签订的《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此外,违法代孕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权利义务难以确定,破坏正常的关系。不仅会造成“谁是母亲”这类棘手的法律问题,还会衍生出诸如抚养权、继承权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辅助生殖技术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势不可挡的趋势,但其中涉及到错综复杂的法理和人伦问题尚未厘清。因此,医疗机构在探索实践辅助生殖技术的同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目前我国明令禁止非法代孕,并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司法建议:医院应尽审慎核实义务

普陀区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医院在产妇产检、分娩过程中对产妇未尽到审慎核实身份的义务,事后在未核查追责情况下草率更正产妇基本信息。由于医院方疏于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行业秩序,让非法代孕中介有可乘之机,造成不良的社会及法律后果。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普陀法院向该院提出五点司法建议: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医院签发,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最初身份的唯一依据,更改、补正手续严格,故要求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因此医院出具时更须谨慎,须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建议设立产妇基本信息数据库,签发时严格审核婴儿父亲、母亲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应证件,做到母亲信息与数据库信息匹配。

二、规范医疗行业制度建设。应当要求产妇就诊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就诊,挂号、就医每个环节医护人员务必进行审查,核查登记代表产妇身份识别唯一性的实名信息,将包括产妇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身高体重、血型、病史、生育史等基本信息纳入产妇信息数据库,与产妇所在地居委会或者建立孕妇联系卡(小卡)的相关医院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借助大数据手段,尽可能避免借名建卡的情况。

三、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管理监督制度,优化监督流程。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出生数订购《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登记、保管、发放工作,在挂号、分诊、就医等各个环节,做到分工明确,专人专项管理,事后定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加强发证管理的质控和督导工作,不断完善定期检查、定期报告以及责任考核等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释明法律责任。可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或者以公示等形式告知患者,严禁使用他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医保卡挂号、就诊,一经发现医保卡基本信息与产妇不符,医院有权终止接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及家属自行承担。

五、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信用体系管理,发生问题责任到人。医护人员如发现就诊人员身份不明等违法行为,需及时汇报,若故意、重大过错不报、误报,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外借、擅自调拨、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该医院收到司法建议后十分重视,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针对孕产全过程进行仔细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并将改进情况答复给普陀区法院:

①在初诊建卡、办理住院、分娩期间、申领出生证明等各个环节,设计更加严谨和缜密的核对流程;

②联系辖区卫健委,针对代孕事件进行调查;

③将对孕产妇施行精准身份识别(指纹、虹膜等),防止恶意替代就诊,杜绝非法代孕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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