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三审草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税收、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每经记者:周程程 每经编辑:陈旭
8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草案三审稿中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而针对社会办医,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的理念,也在草案三审稿中得到体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试验性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明确举办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对此,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审查同意。
草案三审稿中还整合了有关内容,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医疗器械方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97434个,其中公立医院12032个,民营医院20977个。
为促进社会办医,草案三审稿中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同时,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还将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此外,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的理念也在草案三审稿中得到体现。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与之有关的多条规定。其中,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
老年人健康管理方面,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此外,还增加了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规定,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基本护理需求等。
“强基层”作为医改的重点内容之一,此次在草案三审稿中也得到进一步强化。比如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中还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等。
每日经济新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三审
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继2017年12月、2018年10月两次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三审。
草案三审稿作出多方面的修改,尤其是更加注重“健康促进”,将健康中国建设的一些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在已有的与健康有关的食品、环境、健身、心理、生活方式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多处内容,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但草案三审稿的草案说明也特别提出,“健康”是一个涉及内容广泛的概念,本法主要是从与医疗卫生有关的健康促进角度作出必要的规定,不宜也难以把与“健康”有关的各方面内容都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体现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全方位保障公众健康,充实老年人健康服务、爱国卫生运动、体育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促进健康的内容,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健康促进的有关内容。
首先,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其次,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还增加规定,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明确国家加强体育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增加规定,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有意见认为,应当增加规定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草案三审稿吸纳这些建议,新增多项内容。
草案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同时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建议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草案三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草案三审稿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同时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规范的法律责任。
一是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规范的法律责任。
此外,三审稿还增加了有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对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作出规定,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明确举办条件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