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了别人车还回去有罪吗_骑别人的车
一、追赶逃跑中驾驶人摔成十级伤残
2020年6月30日5时至8时,某大队开展夏季全省国省道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当天6时42分许,陈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国道陈家河镇汽车站路段时,示意陈某某停车接受检查。陈某某拒不配合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弃车往汽车站出站口方向逃跑。见状进行追赶(过程中未发生身体接触),当陈某某跑至汽车站一民房旁边的河沟护坎上不慎坠入溪沟摔伤。随即将陈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2020年6月30日,大队对陈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将陈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拖移至城区。经查询,陈某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号牌与登记号牌不一致,涉嫌实施套牌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驾驶人申请行政赔偿两次被判败诉
住院诊断证明书载明:陈某某入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出院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2021年1月19日,陈某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某受伤后,大队垫付陈某某因本次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生活费等费用66712.5元。
后陈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大队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案件评析
这是很有趣的一个案件,也有一定的典型性,生活中也偶尔能够看到。那么,追击逃跑的驾驶人的执法行为合法吗?是否应当对驾驶人摔伤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小编认为,的执法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是必要的正当的执法行为,不应当承担驾驶人的民事责任。其理由为:
首先,检查过往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队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
其次,驾驶人有配合执法检查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陈某某,作为摩托车驾驶人,遇见路检路查,应当自觉配合检查。
第三,追赶驾驶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是必要和正当的执法行为。如果每个执法人员遇见驾驶人拒绝接受检查,弃车逃跑,都不闻不问,那会是一种什么结果。估计很多人都会纷纷效仿,一跑了之,长此以往,道路交通秩序将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本案中的执勤是很负责任的,遇见逃跑就追赶,其目的是调查清楚违法行为。驾驶人逃跑在前,追赶在后,双方均是以徒步的方式进行,且未发生身体接触,查处套牌这种较为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个执法强度是合理和适当的。
那么,本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追缉呢?追缉一般适用于暴力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驾车拦截、碰撞等暴力执法情形。本案中的执法行为不构成追缉,当然也不符合追缉的条件。反之,如果本案中采取推倒、扑倒等激烈的行为造成驾驶人受伤,那就可能超出了必要的执法限度了。现实中,有的和交通执法人员开车追缉拒绝接受检查的机动车,造成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执法人员大都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和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第四,陈某某摔成十级伤残是自己造成的,自作自受,理应自己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陈某某骑行套牌摩托车,路遇检查心虚逃跑发生摔伤,其直接原因是陈某某逃跑至河沟护坎路速度过快和自身行为所致,何况与陈某某并未有肢体上的接触,将陈某某摔伤归责于的追赶有失公允。
对一些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我们应当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作为驾驶员,对一些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也应予以主动配合。你们说呢?不知道大家遇见查车时是否心慌,又亲历过哪些执法的惊心动魄场面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分享您的经历和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