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电梯事故涉刑-电梯事故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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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事故涉刑-电梯事故最新通报

四川宜宾,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一男子搓电梯按键阻止同行女子使用,女子正要按键之际,男子突然暴起袭击该名女子,女子不得不躲避抵挡,但男子穷凶极恶,对女子头部不断暴击,所幸电梯门最终打开,女子逃出电梯,男子仍追出去继续殴打该女子。

住宅电梯事故涉刑-电梯事故最新通报

电梯内,男子突然暴击同乘女子,女子毫无防备。

不知打人男子是不是五粮液喝多了,做出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举动。网上也是一片沸议,如果男子恶行没有造成女子轻伤,那公安机关大概率也会启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比如行政拘留15日以下或罚款。但如果女子经鉴定受轻伤,男子行为涉刑,其中几个法律问题,则有讨论的必要,稍作解释:

男子无故打人,是故意伤害行为,该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但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区别对待。

从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上看,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如果该男子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精神病人,根据病情分为三种情况:

1)在打人时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侦查机关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打人时候精神正常,应当负刑事责任。

3)如果打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侵权责任的民事赔偿角度看,精神病人侵权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义务人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但家属或者监护人都应对疏忽管理精神病人的行为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并不是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规定,无论该男子是否是精神病人,女子对于自身权利正在遭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攻击行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2)互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不法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其与正当防卫虽然都具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外观,但行为人主观上差别巨大。

互殴的双方一般不会考虑对方的攻击行为是否合法正当,也不会顾及打击对方是否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所以,无论在防卫认识(对对方侵害的违法性认知),还是在防卫意志(保护被侵害人的人身权益)两个层面,互殴都与《刑法》第20条的正当防卫有重大区别。

3)二者区别的最关键一点是,是谁首先发起的侵害行为。

谁先侵害对方,谁就是违法的故意伤害,就必须忍受对方的正当防卫。

当然,正当防卫也必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界限在于能否控制对方的攻击行为,否则要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女子在制服男子的情况下,仍然对不能反抗的男子拳打脚踢,则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实践中,还有“防卫挑拨”的情况,就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这种挑拨行为本身构成犯罪,对该种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比如,该男子如果故意阻挡女子按电梯按钮,女子会强行按按钮,此时可能会与男子发生肢体接触,男子此时殴打女子,女子反抗。看似男子的正当防卫,但其实男子阻挡女子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女子反抗行为才是正当防卫,而男子因前行为具有非法性而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被打也是活该了。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

1)公共安全的管控,还需要强化国家层面的强制力保护。

笔者曾发现港澳地区的一个景观是,街头常见警容端正装备齐全的警员巡逻,这种网格化的社会治理,体现了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方面的投入和用心。加大对公共安全的投入,不但是多装摄像头,更应安排人手保持监控,特别是现场警力的配置。

可喜的是,虽然校园、医院周边的恶性安全事件仍然会见诸公众视野,但不可否认每个地方政府对于安全保障的态度都十分明确,没有任何松懈,接警出警手段都很果断迅速,人们的安全感还是不断提升的。

今后,还是应在警力资源配置上多想想办法,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技术,加强重点人群(比如学校、医院)的保护和个别可能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社会分子的监控,保证出现警情后第一时间控制局势、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2)对于普遍存在的警力无法介入的场所,应落实保护公民权益的责任主体。

本案中暴力行为突发在电梯,这种到处存在的封闭场所,国家也没法安排警力及时介入。万一发生警情,如何救助受害人,就不能单单依靠警方的力量了。

比如本案,有网友就认为,电梯监控的物业在干什么?网友质询的有道理,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整个物业负有安保义务,更何况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即使无法及时阻止,也应及时报警,果断组织营救。所幸本案女子并无大碍,但女子受伤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也难以逃脱。

所以,对于封闭空间的安全,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但是基于道德的良知,更是对自己免责的考量因素。目前对于此类案件仅仅对物业管理者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应加大国家对物业管理失职的处罚力度,至少在行政法上的处罚是很必要的,比如罚款和经营资质,负责人的管理信用记录等等。

3)加强个人安全防范。

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的便利,当然是好事,但也预示着人们也需要应对相应的自然和社会风险。像本案中,谁能想到一个陌生人能突然暴击自己。

因此,对于每一个人而言,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仍然是最重要的,对于特别需要保护的老弱病残者,需要特别对待和特别保护。一方面,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对出行的亲人多加陪伴照顾;另一方面,个人宜分清现场情况对于行凶者采取不同策略,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非暴力沟通”赢得短暂的营救时间,仍不失为良策。

任何时候,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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