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拒绝法院道歉 召开执业维权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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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绝法院道歉 召开执业维权研讨会

                                     
6月3日因代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当日9时许,吴良述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接待的女法官称该案不属于青秀法院管辖,吴良述解释无果,遂要求法官按照规定出具收件回执,再遭拒。“你要收件回执,就去信访接待室要。”在吴良述一再要求下,法官派一名法警将吴良述带到信访接待室。
 
吴良述称,多方交涉,信访室接待法官仍然拒绝出具收件回执。吴良述找到青秀区法院纪检组投诉,纪检组一位女法官到信访接待室接待吴良述。在此期间,一位法官提出怀疑吴良述用手机录音,吴良述表示没有,该法官要求检查手机,被吴良述拒绝。其后,法官和法警多次要求检查手机,吴良述依然拒绝并要求出示法律依据。
 
吴良述称,大约在11时30分,一名法警突然伸手抢夺其放在裤子口袋的手机。吴良述紧紧护住不放手,另一名法警从门外进入,从身后勒住吴良述的脖子。吴良述被压制在地,法警用脚将之踩在地上并捂住口鼻制止其呼喊。法警撕扯吴良述裤子,将裤子扯破,手机飞甩出来,屏幕破碎。
 
在检查手机未发现录音之后,吴良述被控制在信访接待室。一直到下午14时后,在广西自治区律协和南宁市律协相关领导的交涉下,吴良述才被允许离开。
 
青秀区法院于6月3日晚发布“关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到青秀区法院办理业务的事情经过”的通报。称吴良述律师“情绪激动,在立案大厅大声嚷嚷”,“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对吴良述裤子被撕烂的情况,通报中这样描述:“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到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
 
对此,吴良述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在立案大厅,他并没有“情绪激动”“大声叫嚷”,而只是平和地坚持要求法官按照规定出具收件回执,也没有说过承认对法院录音录像的话,至于裤子是被强力撕破还是“外裤脱线”,照片中很清晰。
 
他的说法被已经观看过监控录像的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廷海等律师证实。
 
吴良述表示后怕。他说,在他被控制在信访接待室期间,录像中可以清晰地听到一名法警高声说,是他自己撕破裤子来诬陷法院,“我当时真怕监控设备‘坏了’。”
 
针对吴良述等人的讲述与法院通报中的差异,《财经》记者试图联系青秀区法院院长林中材采访,但他未接手机。《财经》记者短信将吴良述称“法警说他自己撕烂裤子诬陷法院”等问题发送给林中材申请采访,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由南宁市委政法委牵头,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6月7日发布初步调查结果。称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初步调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调查结果认为,法警有权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只是该院的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联合调查组提出5点处理意见:一是青秀区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是青秀区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三是南宁市中级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四是青秀区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五是青秀区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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