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案件判决书(土地侵权案件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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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案件判决书(土地侵权案件判决书模板)

敝地偏远海岛,自古以来远离经济中心,地里刨食是大多数人唯一的生计,能凭借的资源只有土地和那具整日劳作的身躯。资源贫乏,土地纠纷便成了民间纠纷最常见的形态,尤其近些年,随着征地日渐频繁,农业地租也逐年上涨,因土地纠纷而成讼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以关键词“农村土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得到海南省近十年公布的相关法律文书数量趋势如下:

土地侵权案件判决书(土地侵权案件判决书模板)

2013年至2019年,文书数量是上升趋势,2020年后的断崖式下滑,跟文书越来越不公开的趋势有关,并不意味着近三年土地纠纷案就一定急剧减少了。

仍旧采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仍旧以“农村土地”为关键词,从文书数量在各省份的分布看,海南省的土地纠纷案相对大多数省市都更为突出。

与“农村土地”相关的每万人法律文书数量,有数据的全国25个省市中,海南省以14.8份/万人,仅次于吉林省的15.4份/万人,位列全国第二。

可见土地纠纷于海南省而言,是民间纠纷的一个主要面向。

在土地纠纷案较为突出的态势之下,法院“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就尤其重要了。一个专业而良善的判决,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和节省社会资源都有莫大的作用。

研习海南土地纠纷案判例,常常遇到一口气走完一二审的情况,二审改判的情况亦不在少数。

那些被二审改判的一审判决,有着各种各样的面向,在这其中,最不该出现的是对基本法律概念和常识的判定错误。

在一起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承包人与转包人合同约定的是地上作物的出租,并约定未经承包人允许,转包人不得擅自流转其地上作物。大概十年后,承包人以转包人违反该约定,诉请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将该起纠纷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将前述未经允许不得转让的约定解释为承包人的单方解除权,依据租赁合同规则,判定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如此认定,令人意外。

租赁合同标的物指向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房屋和土地。本案中的标的物,地上作物长在地里,无论是地上作物还是土地,都不是动产。若以不动产论,则标的物只能是土地,但租赁合同下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建设用地,而本案涉案土地是农村土地,并不符合租赁合同的适用规则。与农村土地相关的,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本案一审法官显然混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租赁”和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赁”。

所幸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个错误。

二审法院指出,“地上作物和土地密不可分,脱离案涉土地芒果树的价值就大大贬损”,这一判定,将合同标的物指向了土地,而非地上作物,从而将本案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涉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因此本案案由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系租赁合同项下案由,其客体指向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进而否定了一审法院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租”的约定解释为承包人具有约定解除权的判定,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认定还是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认定,都属基本的法律常识,一审法院为何会出现常识性错误,作为吃瓜群众无从猜测,该案发生的背景,才是需要关注的。

承包人将地上作物和土地流转给转包人时,双方约定的租金是每亩每年500元,至双方发生纠纷的2020年,当地地租已经涨至每亩每年2000元左右,有些地块甚至已经达到3000元的水平。

土地越来越抢手,租金逐年看涨,合同期限却还有十几二十年,承包人自然觉得吃亏了,便提出涨租金,转包人当然不乐意。承包人先就涨租金提起诉讼,后估计根据合同内容很难打赢官司,不久又撤诉,接着又诉请解除合同。

人心繁杂,纠纷难以避免,令人叹息的是一审法院作出了犯了常识性错误的判决,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又令人稍感庆幸。

只是,我们能一直拥有本案这样的庆幸吗?

(添加JZ-OOK,一起研习农村土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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