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发表日期—著作权首次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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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发表日期—著作权首次发表日期

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进行划分的部门法。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民法典》规定,法人是组织----法人不是人

(1) 依法成立(程序);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

名称

定义

分类

成立条件

营利法人

取得利润

并分配给股东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Ø 依法登记成立

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非营利法人

公益或非营利目的

不分配利润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或不登记,不登记的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Ø 机关法人

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Ø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1.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2.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3.每一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项目经理(不一定有项目经理部)

4.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执业行为法律后果都由其企业法人承担

补充: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为独立法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具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代理行为必须要具有法律意义。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1.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但是招标、材料设备采购、诉讼等都可以委托代理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无权代理(无权,效力待定)

ü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

ü 经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二)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 )

Ø 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Ø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名称

定义

内容

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担保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设立

空间

国家所有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时间

登记时生效

方式

出让/ 划拨(招标、拍卖属于出让)

流转

合同形式

必须书面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使用期限

当事人约定(不超过剩余期限)

变更

变更登记

附着物

(应当)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

自动续期,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

依法办理

消灭

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可以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4.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ü 不动产物权:登记(自然资源无须登记);不动产所在地

ü 动产物权:交付

ü 合同与权利不一定绑定。合同成立即生效

债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Ø 对于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债权人;

Ø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

一、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二、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ü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ü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ü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三、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不当得利 (意外之财,损人利己)

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知识产权

保护期限

计算起点

生效日

发明专利

20年

自申请之日起

收到或寄出

公告之日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

15年

商标权

10年

核准注册之日起

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延续

6个月宽限期

发明专利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1.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2.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 1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可以约定。

2. 保证合同关系:

3. 保证期间

(1)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己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下落不明无财产,法院受理其破产;书面放弃本权利,证据证明不能还。

ü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生效;动产抵押权自合同成立生效。

ü 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卫生、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Ø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偿还: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以当作预付款,超过部分不得使用定金法则)。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倍有效定金部分)

1.保建造、安装过程;往往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1)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暴雨、地面下陷下沉;

(2)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2.第三者责任险: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试车考核期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1)征税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② 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③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④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⑤ 接受捐赠收入;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扣除。

(4)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1)征税范围

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

3%至45%(综合所得)

5%至35%

20%

Ø 工资、薪金

Ø 劳务报酬

Ø 稿酬

Ø 特许权使用费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利息、股息、红利

财产租赁

财产转让

偶然

(2)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 保险赔款

5)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职工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6)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增值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3)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②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7) 建筑行业税率:9%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Ø 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

Ø 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二)车船税: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船;(4)法定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车船。

(三)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免征车辆购置税:(1)法定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等车辆;(2)中国军队车辆;(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车牌的消防救援车辆;(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5)城市公交公共汽电车

(四)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免税凭证包括(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五)契税

包括:(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行政处分

官对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官对民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行政拘留

民事责任

民对民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罚

触犯

刑法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降低质量标准(永久工程)

直接责任人

5年或拘役+罚金;5-10年+罚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设施条件不合规定(临时工程/设施)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3年或拘役;3-7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不排除

个人犯罪

3年或拘役;3-7年

5年或拘役;5年以上

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计损失≥100万;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开工不需要审批

2.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3. 已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

4. 房屋

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补充: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先地后证,划拨先证后地)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

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

开工前

获批后6个月内,不可延期

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

不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超期废止

开工后

停、复工都要报告

Ø 停工后,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Ø 少于1年的,报告发证机关即可复工;

Ø 满1年的,报告发证机关核验

重新

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

核验不合格,收回许可证

初次或者增项申请

申请最低等级(可一次申请多项)

有效期

5年,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申请延续

届满3个月前;期满前,机关做决定,否则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变更

工商变更后,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

遗失补办

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合并、分立、改制

需承继原资质的,重新核定

撤回

合法取得后,企业不再具备相应资质

Ø 先整改最长3个月,还不达标的撤回

Ø 撤回后3个月内,可申请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

撤销

不具备相应条件非法取得(机关人员失职、渎职)

吊销

合法取得,违法被吊销

注销

期满未延续;企业终止;被撤销、撤回、吊销的;企业申请注销。

类别

——

起算时间

数值

单位要求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年 龄

超过65周岁

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

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

未达继续教育要求

受到刑罚

未执行完毕

执业活动

执行完毕之日

5年内

非执业活动

处罚决定之日

3年内

吊销

处罚决定之日

2年内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前期担任项目经理

申请前3年

1.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不需要社保的(退休和买断)、下属单位的(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军队自主择业的。

必须实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范围

规模(合同估算价)

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

施工单项合同 ≥400万元

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 ≥200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 ≥100万元

达到以上标准之一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预算资金200万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外国政府或国际援建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组织投标。

(1) 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 以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①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均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且履行规定程序。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2.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可设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均无效

6)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在施工招标中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 建筑企业工程建设中需要缴纳的保证金仅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国家鼓励银行保函制度)

(1)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投标人、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

(2) 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3)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规避或者更换,更换后重新评标

(4)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不接受主动澄清说明

(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 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² 开标会现场,口头提问,口头答复

² 其他环节的意见交换都要书面

² 招标人书面答复为3日内,且答复期间招投标暂停

²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3.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总包单位

按照总包合同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

专业分包单位

按照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向总包负责

ü 总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ü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7) 既没有总承包合同约定,也没有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招投标违法行为

基本信息

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

(行政团体表彰奖励)

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

一般6个月至3年不得低于处罚期限

(整改有效,经批准可缩短,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力的可延长)

处罚后20个工作日内;6个月

(限制资质期限≥6个月除外)

5大类

认定标准(共41条)

资质不良

单位:有问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伪造、出借资质

人员:技术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并情节严重

承揽业务不良

行贿、串标、以他人名义骗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严重不履行合同

质量不良

偷工减料、节能不合格、材料或安全试块构配件未检测

不履行或拖延保修不出具保修书

安全不良

涉及安全事故及救援、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条件、安全保护用品

起重架设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拖欠工程款或工资不良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1. 基本概念

(1)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没有合同约束力

(4) 新要约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²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²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一)开工日期争议的处理:

1. 一般情况: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 发生争议时:

① 开工日期为开工通知为准;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为准。

②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无开工通知)

③ 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文件、报告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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