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需要给父母赡养费—什么情况下给父母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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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要给父母赡养费—什么情况下给父母赡养费

孝道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广为流传,也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父母辛苦将我们养大,等他们老了我们理应尽心赡养他们。而且赡养父母其实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得的义务。但是对于继父母,我们是否具有同样的赡养义务呢?

什么情况需要给父母赡养费—什么情况下给父母赡养费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继父母的概念,继父母是指生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再婚的配偶,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继父母和养父母都与生父母一同被定义为父母。第 1072 条第 2 款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通说认为,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那么就不能忽视其对小孩的陪伴与付出,可以视为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以下举示一个相关案例,帮助理解什么时候应当给继父母支付赡养费。

夏某十多岁的时候母亲因为疾病去世了,在他二十岁的时候父亲选择了再婚,之后因为夏某也有自己的工作,所以父亲与继母之间的生活也离他比较远,与继母之间也没有非常亲密的关系。转眼四十多年过去,夏某的父亲也去世,继母回到北京与其亲生儿子生活。

现在的夏某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确诊了小脑萎缩,经常连自己的妻儿都不认识。但令夏某没有想到的是,继母竟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夏某按月支付赡养费,每个月一百元。

根据法官的调查,夏某的继母在北京生活,有亲生儿子的照料,每个月有两千多元的退休金,按理说并不缺夏某每个月这一百元。

反观夏某这边,疾病缠身每个月需要花费许多买药,每个月也仅有一千多元退休金。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意识到,这个案件应该有什么隐情。

在法官的询问下,原告即夏某的继母说出了起诉的原因,原来是夏某父亲去世之后二人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打官司也就是为了争口气。

本案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夏某的继母与其父亲结婚的时候夏某已经二十岁了,并且有自己的工作。

可以说明夏某的继母其实并未尽到教育抚养义务。之后的日子虽然双方走动不多,但是夏某也一直有给两个老人赡养费,只是父亲离世后因为与继母的矛盾才停止支付赡养费。

可见是否需要给继父母赡养费,主要需要判断继父母是否履行了教育抚养义务。法律设置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也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初衷,也是为了弘扬知恩图报的价值观,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继父母履行了相应的教育抚养义务,法律上继子女才对其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像上述案例中,由于夏某的继母其实没有对夏某进行抚养,所以夏某对继母的赡养纯粹是道义上的,并不受法律强制要求。

如何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呢?应当从抚养时间、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经济付出等多方面综合评判,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构成要件:

1、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都是未成年子女成长中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与情感陪伴,所以通常认为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应当处于未成年阶段,并应当与继父母生活,更为满足抚养关系的形成。

2、存在一定的抚养行为。现实中也不乏很多电视剧中,才会出现的恶毒后爸恶毒后妈,因为不是亲生就不管自己的继子女,对其冷言冷语甚至拳脚相向,更有继父继女的新闻出现。因此需要继父母在继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有正向的陪伴,并提供学习、娱乐的条件和费用。

3、抚养关系具有持续性。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是姻亲关系,所以短暂的、断续的、临时的抚养行为都不能作为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主要因素,法学学术上通常认为3年作为认定抚养关系的时间要件比较合适,如果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达到三年,可推定双方具有存在共同生活的意愿。

同时持续性还意味着一个要求,没有解除。由于生父母的第二段婚姻可能仍然无法长久,在此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书面约定解除抚养关系,此时将不用继续履行对继父母的抚养义务。

综上可以看出,是否需要给继父母赡养费还是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情谊还是不能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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