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公安局管不管—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行为诈骗罪无罪辩护之力: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归还意愿和能力,即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产不够成诈骗罪。此视频诈骗罪无罪辩护之点之一。
即便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产也不构成诈骗犯罪。我们都知道诈骗罪是多发的侵财型犯罪,也是刑民交叉领域的重点罪名。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往往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的裁判难点。对此之前的视频我也进行讲解过,现在通过最高院的一起指导案例:黄某诈骗案来讲解一下。此案一审判处黄某犯诈骗罪10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最后最高院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无罪。

本案的大概案情为在2011年前后黄某编造谎言隐瞒真相,先后三次骗取了被害人杨某70万元后杨某向黄某借款了7万元剩余63万元。黄某于2012年左右让杨某去他家取钱,称要将借的钱还给他。在杨某来到黄某家后,听到黄某只将本金63万元还款便拒绝收取。
后杨某公安局报案,黄某被抓获。
在本案当中法院认定控方证据不足不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某具有非法占有款项不予归还之目的,反而却证明了黄某有归还的意愿。具体为:案发前黄某主动反复要求还款。
黄某提出还款前杨某尚未发现被骗也没有进行催要过还款。
黄某未能在案发钱实际还款与被害方拒绝,配合拒不收取有直接的关系。
最后黄某虽然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了被害人杨某的Q款,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而有大量证据证明在杨某尚未发现被骗之前黄某就提出还款的要求并且具有偿还的能力。综上黄某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本案最终改判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