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女儿给赡养费,老人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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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要求女儿给赡养费,老人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范文

然而, 徐阿婆强调,张阿姨还有丈夫,丈夫也有收入,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义务,就算经济困难,张阿姨也理应支付赡养费。

对于徐阿婆的要求,法院能支持吗?

老人要求女儿给赡养费,老人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范文

徐阿婆已80余岁,她一生育有一儿一女。如今,儿女均已年过五旬,迈入了 初老的行列。

因为徐阿婆从未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也未在上海市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徐阿婆本人无任何收入或补贴,老两口每月靠丈夫张阿公一人的退休金生活。

徐阿婆说,儿子虽在外地工作,但对自己一直很好。每年都会一次性支付给徐阿婆赡养费7千到8千元,并承担了老家的人情世故支出,至今已给了徐阿婆和丈夫赡养费共计10多万元。

女儿张阿姨虽在身边,但对父母却不够好,她不仅将老两口名下的房屋私自过户至自己名下,还经常与父母吵架,不探望、不赡养父母。徐阿婆对女儿很不满意。因此,徐阿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张阿姨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每月3000元。

对于徐阿婆的指责,张阿姨表示,自己也很无奈。她说,自己在退休以前,也曾不定期的支付给父母赡养费。但现在她已退休,每月退休金只有3080元,且同样常年需要看病吃药,实在无力支付给父母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

徐阿婆所说的那套房屋,虽在张阿姨名下,但一直由老两口和以及哥哥(即徐阿婆的儿子)的女儿共同居住。如果父母居住至哥哥处,张阿姨愿意将这套房屋出租,所有租金均支付给父母作为赡养费。

对于女儿的说法,徐阿婆不赞同。她表示,张阿姨的丈夫也有收入,即使张阿姨存在经济困难,也应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虽然张阿姨辩称其每月养老金收入较低,但赡养父母是其不可推脱的法定义务,张阿姨应履行义务。

本案中,虽然徐阿婆自述没有收入,但丈夫张阿公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徐阿婆所有。同时,根据徐阿婆自述,其子每月支付给老两口二人的赡养费约600元左右。现徐阿婆主张女儿应每月支付其3000元赡养费,明显金额过高。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判令张阿姨每月支付徐阿婆赡养费200元。

一审判决后,徐阿婆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二中院经综合考量,将张阿姨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调整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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