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35人被判刑名单(青海犯罪案)
转自:刑辩网
来源:刑事正义

导语: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了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同时新增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聋哑盲人、认罪认罚、罚金刑以及缓刑量刑的指导,为此本号重新进行了归纳整理,红色字体为新增或修改部分,仅供读者参考,并将各地最近的量刑细则链接附后,最终以官方发布文件内容为准。
一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二
常见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危险驾驶罪
量刑幅度: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账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4.集资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信用卡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6.合同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7.故意伤害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8.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情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人多次的,以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综合考虑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9.非法拘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0.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1.盗窃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2.诈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3.抢夺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4.职务侵占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5.敲诈勒索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6.妨害公务罪
量刑起点: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7.聚众斗殴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8.寻衅滋事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 品犯罪次数、人次、毒 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1.非法持有毒 品罪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 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非法持有毒 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 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2.容留他人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容留他人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容留他人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3.引诱、容留、介绍罪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引诱、容留、介绍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附:全国各地量刑细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2)
【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2)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8】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9】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2021)
【其他:暂未发现最新版本】
【10】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1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1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6)
【1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
【18】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1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2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
【2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2017)
【22】辽【22】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
【2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2017)
【2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2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7)
【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2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2017)
【29】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0】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
【3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
【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5】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36】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
【37】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
【注:西藏自治区、港澳台地区暂未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