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和拦路哪个严重,入室和拦路哪个严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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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和拦路哪个严重,入室和拦路哪个严重一点

犯罪人格与犯罪

——犯罪人格的特征

文丨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犯罪人格是犯罪心理学的术语,特指一类人早年因家庭缺陷导致基本社会化严重缺失,同时长期以违法犯罪方式生存而形成的人格现象。国外有学者提出“冷酷无情特质”指的就是这类犯罪人格。其标志性特征“冷酷无情”并非天然而就,而是源自他早年弱小时缺乏情感抚养、被冷漠处之,靠不择手段的方式才能生存的结果。他们过早脱离家庭、脱离学校教育,基本社会化严重缺失。他们初期犯罪只为生存,最后为解决所有的个人需要无恶不作。这类人犯罪时冷酷、残忍,大多有犯罪前科,虽经多次刑罚处罚但不思悔改,继续重复各种犯罪,制造各种系列性的严重犯罪。

研究这类人的犯罪心理可发现,这类人不同于反社会人格的人,也不同于一些以某类犯罪为常业的惯犯,他们有明显的导致其犯罪人格的后天影响背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观察,这类人格问题有预防或减少的可能性,所以,了解这类危险人格的形成背景对于控制并减少这种人员的出现、减少系列恶性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人格的特征

一、未成年脱离家庭

在此的“早年”指人的青春期之前(尤其是12岁之前),也有个别的犯罪人格者是在未成年之前(18岁前)有着较常态的心理和行为表现。他们曾经正常上学,学习认真,成绩不错,在学校里表现老实,没有明显的或张扬的劣迹行为。例如,流窜4省实施了22起灭门案件的杨某,在读小学初期直接上了小学二年级,他的老师都认为他特别聪明。杨某知道家里供自己上学不容易,从上学开始就十分用功,学习成绩总是名列前茅。另外,据杨某村里的人讲,杨某从小特别聪明,喜欢画画,画什么像什么。

犯罪人格者与反社会人格者不同点之一就在于这类人有正常的自然情感力,即使他们实施了非常残忍的犯罪案件,在侦查审讯阶段若与他们谈到他们的亲人时,他们大多有相应的情感反应,有的立即不语,有的低头忍住或控制情感,还有的表现出对不起家人的内疚感。这些表现是自然的,说明他们曾有正常的情感反应力。

二、原生家庭有残缺

基本社会化缺失的主要缘由在于人在18岁前的家庭问题。研究犯罪人格发生的背景可发现他们具有明显的相似问题,即他们在还未成年时,他们的家底结构或者家庭功能已经失常。作者在本课题专项研究收集这类犯罪数据30个(其中,公开报道的典型个案11起,课题调查者在监狱访谈19起)。其中,家庭结构不完整的有17人,占总数的56.67%,家功能失常有23人,占76.67%,远远高于一般犯罪人的比例。

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大多有过离开家庭、辍学、孤身流浪等经历。导致他们离开家庭的原因往往不是他们自身的问题,而是家庭缘故。比如,父母一方去世、有人服刑、父母双亡,寄人篱下,父母离异又重建的家庭缺乏亲情,父母有一方酗酒、,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家庭极其贫困,子女众多,少年为此而离家出走等。

对11起典型个案的分析可发现,父母一方去世、父母双亡和父母离异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63.63%。另外,对服刑的19名在押人员分析可发现,父母一方去世、父母双亡和父母离异的有10人,占总人数的52.63%,有2人分别由养父母和外公抚养长大。11人中剩下的4人虽然家庭结构正常,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问题,例如,其中的吴某生下来就被抱养,在8岁时养母去世才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并在11岁时就离家出走;段某的双亲虽是老实人,但常因家庭琐事而言语不和以至于一家人多年不在一张桌上吃饭,他在七八岁时,脾气暴躁的父亲为让段某改掉恶习,曾用老虎钳将段某的一个手指夹变了形;阎某的父亲在他4岁的时候就出国打工,出国回来后对他也是动辄打骂;还有前面分析过的杨某在小时候其家庭极其贫困,加上子女众多,兄妹6人,所以,排行老四的杨某“从小就不受重视”。在杨某的记忆中,从没有人给他买过衣服,也没有人给他买过爱吃的东西,更没有任何人教他读书识字,在学校他也感到“被人看不起”。这类家庭问题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学校接受教育时的心理状态。在11人中,除了杨某上到高二,伍某上到初一,其他9人全部是小学都未能读完,有的甚至是仅仅上了几天学。本应像其他孩子一样坐在教家里读书学习年龄,他们却不得不四处流浪,自谋生计。沈阳系列、、案的王某曾有一段自述就很好地说明这种情况:

“在我的记忆中,我从来没感受过什么家庭的幸福和童年的快乐。我爸是一个赌徒,打我记事起,他一天到晚就是赌,赢了回来就喝大酒,输了就拿我妈和我们哥俩出气,不是打就是让我们跪着,有时一跪就是半宿。家里穷得只剩下一铺炕和一口锅了,连吃饱肚子都困难。在我8岁那年,我妈实在受不了,和我爸离婚了。6岁的弟弟跟了我妈,我跟了我爸,但我爸根本不管,把我往爷爷奶奶那儿一仍,就又去耍钱了。我爷我奶也不愿管,动不动还骂我、打我。我一直到13岁才上学,上了1年多,我就不上了,整天在外面瞎溜达。我先是到了铁岭市,肚子饿就向别人要,晚上就睡在‘票房子(火车站),就这么过了半年左右。有一天,我在车站里看见有一节车厢拉的都是草袋子,就爬了上去,迷迷糊糊地睡着了,等我醒来火车已经到了沈阳,就这样,一直到我被抓,这十几年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沈阳度过的。”

三、早年生存性违法

根据犯罪人格者初次违法犯罪的年龄所示,11名犯罪人格者出现过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6.2岁。

有人可能质疑:青少年时期本来就属于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时期,所以,这些人平均的犯罪年龄是否具有特殊意义?答案是:具有犯罪人格者在初次犯罪的年龄上可能不具有特殊性,但他们犯罪的原因与一般青少年违法犯罪仍有明显的区别。仅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普遍原因分析可归结为:贪图物质享受;盲目讲究哥们义气,法律意识淡薄;报复、性好奇等,还有任性、自私、学习失败、父母管教方式不当等。但是犯罪人格者在早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是为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他们是在一种基本生存都无法由外界保障的情况下,为了谋生而开始违法行为,他们先是脱离家庭,然后乞讨流浪,再后开始为生存偷扒、盗窃,一旦被抓,因其缺乏家庭的保护,所以,警察也无法解决他们的日常生活问题,往往因此将他们送入拘留所、管教所,甚至监狱。正如一名受刑事处罚的流浪未成年人自己所说:“像现在,我出去又这么小,干活也没人要,我又没有身份证,又没文化,我能干什么?这样出去以后我一毛钱都没有,只能再去偷去抢。我见过很多这样的人,他们只能偷只能抢,虽然现在很后悔可是也没有办法了,我还见过直接被枪毙的。没办法了,我也只能去犯罪,被抓,坐牢,还很可能被枪”。

四、成年后犯罪升级

犯罪升级是指犯罪类型从简单到复杂,犯罪危害从轻微到严重的过程。这类人在12岁上下仅仅是偷盗(仅侵财),到18岁上下就会出现(暴力侵财),进入24岁上下,他们会出现盗-奸-抢,甚至。

由于他们基本社会化有严重缺陷,所以,他们不可能通过正常的父母教育或常规的学校教育形成一种正常的社会行为规范意识,也不会形成相应的观念和态度。在没有掌握各种社会生活的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情况下,他们的生存只能不择手段。问题在于,这种早年形成的缺陷一旦错过成长的关键期就很难弥补。在既无家庭亲情和社会关系支持的背景下,又无良好教育或培训形成各种能力的背景下,他们的年龄仍在增长,他们自身的需要也在扩大,可是,通过合理合法手段满足自身需要的可能性却极其微弱,于是,不择手段,即通过犯罪手段或方式满足自身需要就成为他们个人成长和发展中的一种自然趋势。与此相应的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成年,他们的胆量与力量也在增强,犯罪的危害程度也相应升级。他们少年时进行小偷小摸是因为这类犯罪相对安全,但效率较低;要在短期迅速得到大量钱财那就是物色有钱者进行。问题在于要面对被害人,所以,必须体力强壮或者合伙作案,这种犯罪虽然有风险但毕竟来钱快,效率高,这就是他们接近成年后主要选择的犯罪方式。此外,成年后多数正常生活的人大都进入恋爱和结婚状态,但他们一无所有,问题是他们也有性的生理欲望和被异性爱抚的愿望,于是,就成为他们最初的动机,因为不仅正面接触被害人,而且不同于的是,其所需要的作案时间一定要长于作案的时间,因此,作案的风险增大,尤其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有过犯罪前科,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为了不再被抓捕和受到刑事惩罚,他们必然开始。以11人中的王某、段某和杨某为例:

王某系沈阳系列案的主犯(2005年结案)。1991年6月年仅15岁的王某因盗窃被劳教两年,17岁出来后,王某觉得掏包偷钱来得太慢、太累,于是就转而冒充警察敲诈、,作案多起。1996年,因被同伙供出被抓,当时王某咬着牙硬挺,仅承认冒充警察敲诈这件事,结果只被劳教3年。1998年12月4日,王某被提前半年释放。出来的当天晚上,他就将一在河边散步的女孩子用木棒子打倒并。没过几天王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另一名女子。从劳教所出来的第一年里,王某自己能回忆起来的自己单独作案就有20多起,杀死10多人,作案七八起。

段某系湘鄂两省的系列杀害女青年案主犯(1999年)。段某13岁时因盗窃罪被判入少年管教所3年,在所内因违反监规被加刑2年。18岁出狱后,又因被判刑5年。出狱后就发展到专门以女性为对象,、、,共作案50余起。

杨某系四省流窜系列人室奸杀案主犯(2003年)。1990年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霸桥分局劳教2年,1993年因扒窃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劳教1年,1996年因盗窃、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刑5年,此后他四处流浪,连续作案,人室先,再,最后奸尸。不分男女老幼,一个活口不留;有时候仅仅为了几元钱,甚至连尸体上都要搜一遍;奸尸的对象都是年轻的女性,甚至是未成年的小女孩。

五、作案一案集多罪

当某个人形成犯罪人格后就会持续地以犯罪作为基本的生活方式,以犯罪方式解决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就这一特点而言,犯罪人格比反社会人格还要危险。犯罪人格者往往是系列案件或重大案件的制造者,他们后期作案大多是“集几类罪名于一案”的案件。比如,在入室盗财的同时可并;拦路时可再。尽管这类案件的性质非常恶劣,但引起如此恶性案件的心理动机却异常简单,多以“最基本的需要”为主。有的案件仅仅为几(十)百元钱和几分钟的性满足却让别人付出性命甚至家破人亡。

犯罪人格者在长期远离正常人的家庭生活、长期脱离亲情感受的背景下会对社会和对别人变得越来越无情而任意滥杀无辜。另一系列案制造者彭某不仅,还经常奸尸。将人杀死后还要割断其喉管,共割喉管40人,受害人年龄最大的有70岁,最小的仅8个月。其中,受害者女性31人,14岁以下儿童22人,甚至将一家8口斩尽杀绝,其手段也极其残忍。

六、动机简单但残忍

东北某市在20世纪90年代连续发生几十起、、案件。其中,一起在1999年是入室。犯罪人仅抢得了200元钱,就这200元的代价是一个3口之家的家破人亡。女主人当场死亡,男主人被扎成重伤后送医院抢救,3年后死亡,仅活着的儿子也因被扎伤脊椎神经面导致高位截瘫,孩子没有了父母,境遇极其悲惨。在嫌犯被捕后,侦查人员告诉他这个情况时,犯罪人自称还能记得那次的作案。当他听说那家的孩子终身残疾、又无亲人陪伴时,他竟然说了这样的话:我就听了有一个孩子没死,终身残疾,我想这个挺(不安)的,那时不如让他死了。”这,就是他的不安后的打算。

作者收集的11名犯罪人格者在他们的犯罪生涯中平均作案高达22起,平均死亡25人,受伤人数4.6人;最长的系列犯罪生涯持续8年之多,最高的作案频率是19天作1起案件。受害人中有老人,也有未成年儿童,甚至是几个月大的婴儿。犯罪人格一旦形成,这类人作案动机就很随意地发生,同时,他们大都有过被刑事处罚的经历,反侦查意识更为强烈,作案方式更为隐秘,作案手段也更加残忍,一般不留活口,使得案件难以及时侦破。由此看出,犯罪人格者的犯罪属于具有持续性、重复性和严重危害性的犯罪类型之一。

七、犯罪满足其生存

虽然犯罪人格不具有遗传的倾向,属于后天形成的问题,但由于后天犯罪化的过程使得他们的犯罪心理一旦出现就具有不可逆转性。因为人格属于较稳定的心理现象,这种稳定的心理风格除受遗传因素影响外,还可通过后天重复刺激形成。重复刺激不仅能建立某种刺激与反应的常态模式,更重要的是这种刺激与反应模式建立的时间越早(指刺激发生在幼年)其产生的影响就越深远。这种刺激持续时间越长,其犯罪人格就越稳定,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

例如,离家出走的孩子一般在10岁左右(多数在10~18岁之间),再加上离家的10年时间,他们的年龄可达到20~30岁之间,这期间他们会为生存从轻微违法到犯罪。随着异常社会化时间越长(到30~40岁)他们的犯罪人格就越明显,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更严重。他们的犯罪可从早期“谋生”的手段转向“习惯”的手段,甚至成为“乐趣”的手段,成为解决生活难题最先考虑的选择方式。

犯罪人格形成并趋于稳定后,这种人不仅没有了是非感、没有了羞耻感,更重要的是,他们做人的人性也逐渐消失,只要需要,就可无恶不作。例如,流窜4省实施系列灭门案的杨某在1999~2003年后期作案的4年半中,先后杀害67人,致22户人家灭门。当问其作案动机时,他回答只是因为“每家有1-2个女儿”,他后半夜入室就是为了得到“性”的满足。当办案人员问杨某“这种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时,杨某竟然反问道:“社会?什么叫社会?和我有关系吗?

其他研究人员的研究也证明了这点,上海的邬庆祥等人的研究指出:“第一次违法犯罪时的年龄越小,犯罪恶习越顽固,越难以矫治,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其中,“第一次作案在7-10岁的少年重犯罪率为38.5%;11-14岁少年重犯罪率为24.7%;15-18岁少年重犯罪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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