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燃气影响居住吧_买房没有燃气
1、案件事实:2017年7月29日,李某某与沈阳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李某某购买了沈阳某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二期北一区3#住宅楼1单元28层2801号住宅一套,总价款739999.96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合同约定: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家电交付标准为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合同第十条4、约定交付时完成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但在沈阳某地产公司交付时,李某某发现该房没有燃气设施。李某某曾于2019年8月9日向沈阳某地产公司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沈阳某地产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已经签收。关于退房一事,李某某曾多次找沈阳某地产公司沟通协商未果后起诉法院要求退房,返还购房款。

2、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键在于因沈阳某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未敷设燃气管道,应否予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条虽在接通燃气的安装处打了X,但是关于水、电、暖气接通部分也打了X,但交付的房屋水、电、暖气均已接通,因燃气的接通也是实现住房居住功能的重要条件,现沈阳某地产公司始终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且无具体解决方案和时间。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3、律师解析:燃气设施属于房屋居住时的重要使用功能之一,应予以满足。但要注意,本案的判决并不能全都照搬使用,要考虑如下几点因素:
(1)燃气设施是否属于开发商应承担的建设范围,是否进行了完整建设,应完全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才行,但在很多情况下,燃气设施是有的,但因为气源问题,是燃气公司无法供气,此种情况需要另当别论。
(2)若无燃气设施,开发商是否有具体的解决方案,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满足使用功能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可以整改,同样也很难要求退房返还房款。
(3)开发商在销售时是否有提前告知,且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有此种瑕疵,若有事先告知,同样也很难要求退房。所以,作为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不能因合同条款多、看不懂而草率签字,合同里往往会隐含了某些开发商的免责条款,后期一旦出现问题,对购房人会很不利啊!
在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法律意识很难的购房人,专门聘请律师陪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做到对于合同条款明明白白之后,再签字确认,律师为这样的购房人点一个大大的“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