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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高铁出行信息10元一条?身份证号码5元一个?近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铁站员工为赚“快钱”,利用职务便利,有偿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的案件,多人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担任铁路部门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利用铁路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具体信息。
据法官介绍,高铁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被陈某等人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1年9月案发,被告人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履行职责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陈某等人被判处9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定陈某等人支付共计56万余元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彻底删除所有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以上的媒体进行道歉。
案件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人通过内部业务系统查询自然人的高铁信息,查询结果不论显示为正常出行、退票或者根本没有行程信息,均反映了该自然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出行状态,属于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或者获取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陈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包括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内的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应从重处罚。法官介绍,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交通、快递、住宿、中介等服务行业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通过职务便利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违法犯罪,那么收集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包装转卖,或者购买他人个人信息是否也构成犯罪呢?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不要求具有个人隐私的特征,即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但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外,也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法官提示,对于发布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动态和信息需要特别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模糊信息内容;对于一些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资料,如快递、外卖订单等,应及时妥善处理。如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做好证据线索的收集、保存,并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