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公诉机关出具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默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了2014年4月至6月张默在其住处两次容留三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默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在取证期间,张默主动承认罪行,属自首,因而依法从轻处罚。张默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每一天都在反省错误,以后不会再犯了,将尽力弥补给家人和关心他的人带来的伤害。
在我国,吸食毒品属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属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一般处以行政拘留。张默此前有吸毒史,但因不是犯罪行为,不累计到此次诉讼中。
(中新网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