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早上7时许,17岁的小新骑自行车搭载女朋友上班,在途经塘厦镇大坪天宝厂附近时,遇到骑自行车的33岁谭某,两辆自行车发生摩擦,小新与女友倒地受伤,谭某却骑车扬长而去。
年轻气盛的小新非常不服气,随后扶起自行车,搭载女友一路狂追,终于在塘厦镇科苑城工业园光距厂路段处追上谭某。在两辆自行车并驾齐驱时,谭某伸出右脚踢踹小新的自行车,小新与女友再次倒地。在和谭某激烈争吵中,谭某不时面露嘲笑,小新忍无可忍,抡起自行车砸打谭某,谭某来不及防备,被小新暴打致使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谭某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为轻伤。
事发后第二天,小新被公安机关羁押并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公诉至法院。由于小新未满18周岁,小新及其父母被谭某以民事赔偿为由起诉至法院,诉请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约13万元。在刑事庭审现场,被告人小新在接受法官的问话时,一直痛哭流涕,不停地重复着“都是我冲动,对不起爸妈”。
本案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刑事犯罪方面,被告人小新因犯罪时未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引发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人小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小新父母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目共计128569.9元。
(中新网 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