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实名制顺利推行呼唤公民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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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制顺利推行呼唤公民责任意识

广东拟立法推出快递实名制,在禁毒条例中提出,希望以此解决物流寄递渠道成为广东省毒品集散的快车道的困境。(10月15日南方网)

随着网络购物火爆兴起,以及人际交往广泛频繁,物流快递业呈迅猛发展态势。任何新生事物在诞生伊始,或者在发展初始阶段,几乎都表现出“双刃剑”特征:一方面,蓬勃兴盛的快递业搅活了经济,让快递公司财源广进,也让民众享受到现代物流的便捷;另一方面,有些快递公司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行业法规,对于快递投寄奉行多多益善,只管收件不问寄件人姓甚名谁,也不管其寄出什么物件,完全将安全经营抛到一边,以致酿成后患。由于部分快递公司片面追求利润的“来者不拒”抑或“不问出处”的急功近利做法,为不法分子利用快递业的混乱无序“浑水摸鱼”提供大好机会。像毒品、危化品等危险违禁物品本该被收缴销毁,或者按照安全规范实行专业运输与储存,但是他们却借助快递进入人群,给社会带来极大风险隐患,也诱发不少安全事故。近几年来,“毒快递”、“爆炸快递”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更使民众健康、生命还有财产蒙受损失,这些惨痛教训足以说明,整治快递业无序经营乱象、规范快递业发展已经势在必行。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对快递物件实行实名收寄,要求托运人、寄件人提供自身以及收件人真实身份信息,是规范快递业发展,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立法推行快递实名制,是保障快递业迅速“拨乱反正”规范经营,也是保障监管部门依法对快递业加强管理的不二路径。

有观点认为,《身份证法》第14条对于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情形有严格界定,其中并不包括物流寄递情形,因此快递实名制“存在合法性风险”。笔者认为这种顾虑理当打消。法律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尽管代表着国家意志,维系的却是公众利益与社会福祉,这既是其初衷亦是归宿。衡量一部法律是否应该制定出台,当以公众利益与社会福祉为首要原则。任何成文法律,既非天生就存在,也并非永远一成不变,法律都是顺应时势需要而产生,同时也根据时势发展而与时俱进做出修改完善;或者,一部法律的缺憾会在另外一部法律中得到弥补。即便《身份证法》中并未将快递列入“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几种情形之一,但它丝毫不影响在禁毒条例或说快递实名制立法中明文规定。《身份证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在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之后才开始出现,那么在《身份证法》颁布之前,人们办理结婚证要不要出示身份证呢?有人会说,当然要,因为有相应的婚姻登记法规予以明确。问题是,即便是《身份证法》也没有明确应当出示身份证的全部情形,只不过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条文,为其他要求出示身份证情形的法律法规出台预留了空间。《身份证法》也未规定乘坐火车、乘机等须出示身份证,但现在出门旅行谁会不记得携带身份证?或许在某项法律法规酝酿出台之初,人们会表现出敏感,但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就会习以为常。快递实名制何尝不是如此?

我们甚至不必纠结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精神,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法律精神也需要因时制宜,需要辩证看待,假如一项事情发展到必须依靠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完全可以建立法律“授权”,只要法律不是为维护少数人利益而制定。

当然,法律制定或出台当追求尽可能地减少漏洞,以避免出现新的“伤害”。快递实名制关键要做好投件人与收件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信息漏洞的追溯与惩戒机制。立法推动快递实名制非常有必要,法律固然要在保护公民信息上尽量考虑周全,然而民众需要唤醒激发公民责任意识,支持惠及公众的法律尽早落地实施,因为害怕信息漏洞就反对快递实名法出台是舍本逐末,无异于因噎废食。

 

可要求快递企业在快递点配置监控设备,毒品、危险物品探测设备和身份证识别仪器。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不开箱的情况下履行检验程序,提高检验效率,当不法分子冒用身份证件时,也可根据监控追查到涉事者。同时授予符合条件的大宗客户豁免权,只要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违规,就可免于重复验证身份,降低电商和快递成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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