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伟德:吃过期方便面敲诈式索赔被判刑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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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伟德:吃过期方便面敲诈式索赔被判刑让人唏嘘

作者:堂吉伟德

黑龙江的货车司机李海峰在2014年末购买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随后发现方便面过期且醋包有异物,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今麦郎公司报警,李海峰被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就在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月13日 新华网)

从购买过期产品的维权者,到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者,此案从当地警方立案开始,就受到了外界的关注,时下一审判决出来,再次坐实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公众来说,这样的结局在情感上自然难以接受,并有“法律偏位”的不公平感。因为在消费权利弱势的当下,这样的博弈本身就承载了太多的权利诉求,还有长期积累的内心不平。不过消费维权是一回事,如何维权又是另一回事,若是方式不当则有可能从维权者到侵权者的转换,最终无以维权反受其害。

从法定的程序来看,维权者拿着过期方便面向行政机关投诉,却因“不接受过期产品投诉”而被拒绝。表面上看,行政部门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但若是维权者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比如购买产品的小票或者其他凭据,单凭一包方面便显然难以说服人。从检验的程序规定来看,若没有第三方见证,在样品本身的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有害性”的证据。虽然维权者可以和今麦郎公司就赔偿进行谈判,但也不能过度进行维权并采取不当手段,否则就可能触及法律底线。

当事人索要450万元的高价赔偿,而今麦郎公司只愿赔偿方便面和部分电话费用,两者之间的差距太大,几乎难以达成一致。更何况,从《食品安全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赔偿方便面和部分费用的做法,并无不当,更何况其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最多也就是“十倍赔偿”,而不可能达到450万元之巨。结果维权者“冲冠一怒”,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存在事实上的要挟性,已然触犯了法律底线。《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综合其行为与用意来看,先有450万元的非法占有,又有网上发布言论的要挟,具有了敲诈勒索罪的实质违法性,以此罪名立案并判决并无不当。

如果其所购产品确实过期,其不失为一个正当而需要获得保护的维权者。然而,程序的不合法,手段的非法性,都可能让自己走向相反的方向,事态发展到如此状况令人惋惜,结果也让人唏嘘不已,在给当事人以沉痛教训之时,对其他人同样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法治社会里,讲求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合法性,属于个体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基本要求。

较之于个案本身而言,大面积的公平性质疑和反对的声音,才是当前最大的社会隐忧。此说明如此行为还有大量的支持者,感性大于理性,情感强于法理的状况,已成限制提高法治水平的障碍,也成为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正视并优先解决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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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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