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的报道,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也至关重要,因此安全生产必须得到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党中央和国务院经过同意,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一)严格控制灾害严重的煤矿准入。不再允许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对于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根据采煤和掘进智能化的设计进行建设。
(二)严格管控非煤矿山的开采。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合理设置矿山。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时,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相邻矿山的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要满足相关的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作为界限。除非符合规定的情况,新设的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有的采矿权范围重叠,同一可集中开发的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的采矿权。在审查采矿许可证时,应该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矿山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的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经过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和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应由省级以上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给其他单位。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范,严格审查实质内容,不得仅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如果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原则上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每个采矿权范围内一般只能设置一个生产系统。对于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四)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对于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有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且拒不整改的矿山,以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尽管停产整顿但仍然无法达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应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于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继续生产建设的矿山,或者经过停产整顿但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也应予以关闭取缔。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或者灾害严重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应积极引导其退出。
(五)推进尾矿库的关闭和销号。对于达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尾矿排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及时进行关闭治理,并进行销号。关闭治理完成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公告销号,不能再作为尾矿库使用,也不能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六)实施非煤矿山的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术改造中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被两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分割的非煤矿山,以及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作为界限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统一进行采矿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七)加快矿山的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大型矿山进行自动化和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和高海拔等矿山的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标杆矿山。地下矿山应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应采用充填采矿法,如果不适合采用充填采矿法,应进行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同时使用4个以上的生产水平进行采矿。尾矿库应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和五等小型尾矿库应采用一次性建造方式。
(八)加强科技创新支持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科技的支撑能力,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从而提升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我们将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我们还将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我们还将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推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我们计划研究和推进建设矿山安全领域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平台。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为了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矿山企业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对于风险隐患的排查,我们要求全员全覆盖,并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对于排查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我们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我们要加强重大灾害的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并实施针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和超前治理。我们还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并及时公示鉴定结果。我们还要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对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要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对于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要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我们还要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对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安全可靠性检验。我们还将建立矿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并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方面,我们要求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禁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将爆破作业外包。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的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制。而对于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也不得超过规定限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我们要求承包单位向项目部派出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并限制相关人员在其他矿山的兼职情况。我们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进行整体管理。
我们要加强停工停产矿山的安全管控。停工停产的矿山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并限定单班下井人数不超过10人,并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停工停产的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并对其他停工停产的矿山进行巡查和驻矿盯守的责任。在复工复产前,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对于因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情况,我们将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种灾害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在矿集中区域应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应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到受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应组织尾矿库企业和下游居民进行联合演练。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严禁人员在极端天气下进入井下。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5)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发超能力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16)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应配备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的矿山应按要求配备专职灾害治理领导人员、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
(17)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首次获得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应依法承担清偿欠薪责任。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
(18)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灾害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深入矿山井下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市级和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19)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应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业所属的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的头顶库”、采深超过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要协同推进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20)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完善监察机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并向地方政府提供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的建议。统筹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实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改进技术支持体系,并完善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系统。
六、推进合法矿山安全管理组织
(21)加强执法保障工作。督促修订矿山安全法和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规范化建设。优化矿山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培养机制,提供良好的福利保障。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执法装备保障。
(22)加强安全监察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部门需加强执法检查,禁止使用罚款代替监管措施。促进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矿山领域的安全评估、设计、检测、验收、认证、咨询、培训和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矿山安全评估检测验收报告的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联合惩戒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规定,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未处理和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责任。
(23)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事故和涉嫌瞒报、谎报的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升调查级别。一旦接到瞒报、谎报事故的举报,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发生严重事故的煤矿应停产整顿,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再恢复生产。
七、强化组织实施
(24)完善保障措施。各地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详细制定工作措施,并研究相应的配套政策。需要统筹资金来源,加强矿山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检查等经费保障。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纳入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考核巡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根据权限和职责,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得到切实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