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存疑不起诉: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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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存疑不起诉:专家解读

  如何适用与完善存疑不起诉

  □谭少芳 杜晓敏

  为了提高审查起诉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刑事案件中的无罪人不受追究,同时确保公平正义,我国实施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存疑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冤错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实施防错胜于纠错”理念的具体体现。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存疑不起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部分检察机关为避免存疑不起诉的高风险”,会选择相对不起诉的方式,这是因为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性质认识不到位。由于多种因素的考虑,不起诉的理由可能比较粗糙,释法说理不够准确。第三,这类案件往往难以重新提起公诉,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矛盾未能得到有效化解。

  为了正确适用存疑不起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坚持程序正义,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检察机关在诉前审查中应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权利。退回补充侦查是存疑不起诉的前提,但对于没有必要再次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及时做出不起诉决定,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避免因强制补充侦查导致的长期羁押等侵犯当事人权利的问题。第三,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于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事实存疑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待,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于罪与非罪存疑的情况,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重罪与轻罪或量刑轻重存疑的情况,应按照轻罪或轻刑作出起诉决定。第四,正确把握合理怀疑”的界限。合理怀疑”的产生应基于一定的证据,而不是凭空臆想,同时这种怀疑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现实可能性,符合常理而不违背常理。

存疑不起诉的原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实施的,它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存疑不起诉只是结束了刑事诉讼,不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也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目标。存疑不起诉制度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需要规范重新起诉的程序。必须明确发现新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并规范存疑不起诉与重新提起公诉之间的衔接。需要加强对存疑不起诉文书释法理论的解释。检察机关应努力通过理论解释使当事人接受并尊重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或自行提起诉讼,以保证释法推理的完整性和必要性。需要完善存疑不起诉对被害人的救助机制。检察机关应该在充分应用存疑不起诉制度的转变执法办案观念,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检察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依托现有职能,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害人能够及时向申诉部门申请启动救助程序。(来源:法治日报,作者: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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