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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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有哪些)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2022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使用监管措施672人次,其中谈话74人次……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审批程序不清楚、文书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嵩明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在审查调查情况通报会上指出。

近年来,嵩明县纪委监委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切实扎紧审查调查权力的“笼子”,2022年共监管措施使用672次,进行专项检查及抽查16次,全流程监管措施运用成效明显。

严格审批,精准适用。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及监委制定的关于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对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嵩明县纪委 嵩明县监委措施使用审批权限一览表》《嵩明县纪委 嵩明县监委措施适用对照一览表》,下发至各审查调查部门,为审查调查工作措施使用提供参照。对措施使用相关制度规范及措施使用的必要性、适应性和合法合规性做到准确理解、精准适用,严格审批;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措施使用审批流程进行复核,确保流程清晰、使用规范、审批权限正确。

统一管理,高效使用。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措施使用文书进行分门别类地统一集中编号,实行一份一登记、一案一审批、一事一备案,全程留痕、全程监督,确保措施使用精准规范、台账清晰、有据可查、痕迹链条完整。梳理形成审查调查措施使用一表清,分颜色对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等在内的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情况进行标注,尤其关注留置措施的使用。梳理形成措施使用文书格式标准,做到所有文书“军事化”排列汇总,整齐划一、清晰明朗。

规范登记,监管升级。结合措施使用情况,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并启用《嵩明县纪委 嵩明县监委措施使用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对措施使用从受理案件号到审批权限到文书登记备案等方面进行全流程使用登记,以达到每份文书使用情况“表格化、清晰化”的目的。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措施使用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把关,承办部门每月将“使用措施呈批表”和“统一保存联”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各项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全面掌握全县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总体情况。

及时提醒,督查到位。坚持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监督室对各承办部门措施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照初核工作方案、审查调查方案,审核文书、查阅案卷等对承办部门文书使用审批权限及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间使用文书,初核阶段是否违规使用立案阶段才能使用的措施,在讯问、询问、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环节中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并纠正,确保各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

来源:清风春城

责编:张曦 实习编辑:顾玲霞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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