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老人赡养费标准-九旬老人的赡养问题
百善孝为先,敬老、养老、助老是我们中华民族传承多年的美德,让老年人拥有幸福晚年生活是子女应尽的责任。
案例回顾
刘老太今年已经90岁高龄,与老伴育有三个儿子。老两口辛苦半生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帮他们分别成家立户。

刘老太的老伴在16年因病去世,之后老人家就一直与小儿子在老伴名下的房产内共同生活。年事已高的刘老太每个月唯一的生活来源,就是政府给予的生活补助。
刘老太近两年的身体情况每况愈下,已经到了日常起居已不能离开他人照顾的程度,考虑到不想给儿子的生活添麻烦,老人家希望住到养老院生活。三个儿子在知道老人家的想法后立刻表示,家中老三将自己的宅基地给孩子居住使用,而他们夫妻却一直居住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所盖的房子内,如今,老人家提出住养老院,这笔费用理应由老三来出。
刘老太万万没有想到,就自己住养老院的事,竟然能让三个儿子产生争执。万般无奈之下,刘老太联系到“帮传承”的律师,将三个儿子诉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支付自己居住养老院所需的费用。
律师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表示,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年迈的父母予以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刘老太已经九十高龄,每月的政府补助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及医疗所需。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刘老太的积蓄等实际情况,三个儿子每个月给老人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在情理之中。
同时,律师表示,由于刘老太的老伴于2016年去世,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属于夫妻俩的房产已经发生一次继承,刘老太除拥有自己一半的份额外,还从老伴处继承了1/4的份额,律师建议刘老太一家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明确每个人的继承份额,并在刘老太还清醒的情况下对自己名下的房产予以处置,避免日后发生没必要的麻烦。
律师提示
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老人并不仅仅只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贴心照顾、精神上的关心抚慰对于老年人来说也十分重要。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照顾,使他们在生活上、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
子女如果因为无法继承遗产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更应当充分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还应经常探望老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