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蜂法律法规、养蜂暂行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 对检疫对象是这样界定的:“ 本法所称动物, 是指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蜜蜂属于人工饲养动物, 理所当然是检疫对象。
二、国家对检疫人员有什么要求?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动物检疫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并对检疫结果负责。”鉴于此项规定, 养蜂人有权对到场检疫的人员进行身份质询, 看其有无合法的证件及所代表单位是否为合法的动物检疫部门, 并索要统一印制的正规《检疫证明》 , 对个别冒充的或证件不齐全的单位或个人, 养蜂人可理直气壮予以拒检。
三、蜜蜂检疫主要有哪些内容?答:1986 年农业部颁布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此作了明确界定:“ 检疫对象为欧洲幼虫腐臭病、美洲幼虫腐臭病、中蜂囊状幼虫病、麻痹病、蜂螨等。” 同时规定:“ 检出患有检疫对象病的蜂群, 就地治愈后, 方可离境。”
四、什么情况下如何对蜂群进行检疫?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 对出省放养的蜂群, 在出省前要检疫。 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 并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 检疫有效期限为 3 个月。 凡在省内放养的蜂群, 一般不检疫。” 鉴于此项规定 , 在本省内小转地放养, 可免除检疫;到外省转地放养时, 每检疫一次连续 3 个月内有效, 可不受转地次数影响;也可以理解为持有有效检疫证明, 无论转场到何地都是有效的, 无须再次重复检疫。
五、蜜蜂检疫如何进行?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对检疫方法做如下规定:“ 实行现场检疫办法。” 这项规定可以理解为, 对蜂群进行检疫时, 检疫人员必须到现场对所检疫蜂群进行现场检疫, 或全面检疫或部分抽查, 得出可靠的结论后填入《检疫证明》和《养蜂证》 。
六、蜜蜂检疫费按什么标准收取?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中规定:“ 可按蜂场的实际蜂群数量核收检疫费, 每群(箱)蜂不得超过五分人民币。” 1992 年 9 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附件四中, 又对蜜蜂检疫费作了明确的规定, 即每箱蜜蜂0.01 ~ 1.00 元。 这一标准对蜜蜂检疫费收取标准差额幅度拉得太大, 上下差达 100 倍, 这就给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 留有了充足的伸缩性及余地。 然而, 目前在执行中, 部分执行单位或个人, 不顾受检蜂场的实际情况及承受能力, 单方坚持按上线收取(0.8 ~ 1.00元), 这是不尽合理的, 养蜂人员在对方拿不出可相信的依据(文件)情况下, 可与之耐心理论、协商,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及实际情况确定出合理的收费额。笔者认为, 每群检疫费应控制在 0.5 元以下为宜。
七、过境拦车检疫合法吗?答:个别检疫单位以创收为目的, 上路拦截过路运蜂车强行检疫收费, 这是一种乱收费的现象, 是不允许的。 每当遇到这种情况, 只要您手有效检疫证明,可予以拒绝检疫, 更不必付款。 如因此被强行扣车, 您可采取行政或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找回造成的损失。
八、国家对动物检疫人员有无法规约束?答:有。 农业部于 1994 年 5 月下发了 14 号文件《关于加强兽医执法管理的通知》 , 在分析例举了兽医执法过程中乱罚款、滥收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问题后, 分三方面对兽医执法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加强对检疫人员和证明、证章等证件的管理, 统一管理依法检疫和填写;二是坚决制止乱罚款、滥收费行为, 不得以地方规定取代全国统一规定, 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三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凡违反规定的罚款、收费必须如数退还, 并向对方赔礼道歉;对滥收费、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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